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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于:家长学院
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个别同学不知深浅涉足淫秽物品后,如陷入泥潭,不可自拔,整日精神萎靡,心精不定,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学习生活。
《中华人同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大中专学生对于淫秽物品,要坚决做到不看、不传,更不能走私、制作和贩卖。要洁身自爱,读好书,结好友,参加有益的、健康向上的文娱活动,做一个“四有”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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