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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微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从网上读到爱东谈“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文章,引起了我的兴趣。当然,这个话题并非始于爱东,联合国2003年通过“非遗公约”,我国人大2011年通过“非遗法”(更早,我国人大1990年颁布“著作权法”承诺另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后,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就提上了议事日程。
但爱东的鲜明态度,还是颇为引人注目。
我这里不谈是否应该暂缓“急于实施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隔断保护”,而是说“立法?还是不立法?”的问题成为本学学科的学术话题,已经让人有了百年沧桑之感。试想,当年(1922年)的周作人为《歌谣》周刊撰写“发刊词”的时候,如果在第一,把民间文学作品“辑录起来,以备专门的研究”;第二,“从这学术的资料之中,再由文艺批评的眼光加以选择,编成一部国民心声的选集”之后,再加上“保障公众自由使用人类文化遗产”的第三个目的,那该是怎样的一种感觉啊?所以我说,讨论“该不该立法”这件事情本身,已经让我们听到了历史前进的脚步声,即便这脚步有些迟到的沉重,但毕竟说明,我们已经认识到,从论争民俗、民间文学的价值(内在立法),到论证保护民俗、民间文学的必要性(外在立法),是历史对民俗学者(具体点说民间文学研究者)在不同时期先后提出的学术职责或学科责任。
当然,对民俗学者来说责无旁贷的事情,对于并非民俗学者的普通百姓来说,却还是一个问题,近日“大众诗人”汪国真的突然离世所引起的热议就是证明。在我看来,关于汪国真是不是一个真正的诗人,以及他写的诗是否属于真正的诗的争议,就是我们民俗学者耳熟能详的那个传统命题在当下的重现——汪国真的诗其实只不过是不登大雅之堂的民间文学(至少是俗文学)。如果汪国真像金庸看待自己的小说为“武侠小说”一样,也自视为“大众诗人”,且把自己写的诗命名为“大众诗歌”,那么,汪国真的身上也许就会少了许多争议。当然,汪国真自己不会这样认为(据说汪国真曾打算竞争诺贝尔文学奖),而那些崇拜汪国真的人也不会这样认为,而是要努力赋予其高雅文学或纯文学的价值,因而无论诋毁还是维护,在一般人(自我反省我自己也难免不是如此)看来,民间文学、俗文学的价值还是在高雅文学、纯文学之下,于是,爱东说“民间文学鲜活地体现着一个民族的审美风尚”,“是一个民族核心价值观的优良载体”,就是我们民俗学者、民间文学研究者主观的价值判断,难有主观间客观性的普遍证明。从汪国真的例子引申开来,当年周作人认为,能够“从这学术的[歌谣]资料之中,再由文艺批评的眼光加以选择,编成一部国民心声的选集”,就未免是过于浪漫的理想了。反过来说,在给予民间文学、俗文学作品以价值判断的问题上,我们今人较之前人,并没有取得多少进步,证明民间文学、俗文学作品自身的价值(至少证明其不在高雅文学、纯文学之下),仍然是今天的民俗学者和民间文学研究者必做的功课。
这就回到了上面提到的事情,既然根据一般人的看法,民间文学、俗文学的价值并不在高雅文学、纯文学之上(至少不是平起平坐),真正的“国民心声”还是要从高雅文学、纯文学中提炼出来,那么,还有必要化这么大的气力保护民间文学作品么?相反,任其自生自灭,不是更顺乎民意、合乎民情吗?而且,如果“事实上,从国内的情况来看,目前尚未出现一例真正的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纠纷,现实生活中基本没有该法律需求”,是否就意味着,这正反映了一般的民情、民意:民间文学、俗文学作品并没有被认为有什么值得保护的价值(对此,当然可以有其他解释,见下文)。于是,在这种情况下,民俗学者仍然呼吁“保障公众自由使用人类文化遗产”,又是为了什么呢?如果是为了“使社会公众自由接触和继续利用该(民间文学)作品的要求得到满足”的权利?是不是就意味着,保护民间文学作品其实只是我们民俗学者(或者不只是我们民俗学者)为实现保护民间文学作品之外的其他目的的手段——“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任何部门法皆应以调节、平衡既有社会矛盾为使命”——因而保护民间文学作品本身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动机),于是,对作为手段的“保护民间文学作品”的效果加以考虑,才有了现实的必要性。
当然,这不是说,如果我们把保护民间文学作品本身作为目的(动机),就无需考虑其效果,而是说,把动机的效果作为立法的依据,和把不是作为手段的目的本身直接作为立法的依据,可以是不同的立法思路,即:前者是根据事实的证据,后者是根据观念的原则。但是根据原则,有时的确会出现爱东所说的“问题是我们设想出来的,而不是实际生活中的真实诉求”,即如果我们只是为了原则而立法——爱东的说法是“为了立法而立法”——“其后果必然是无矛盾处发现矛盾,无纠纷处挑起纠纷”。但是,如果“事实上,从国内的情况来看,目前尚未出现一例真正的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纠纷,现实生活中基本没有该法律需求”——或者是因为人们认为民间文学作品没什么价值因此不值得予以保护;或者是因为人们还没有普遍地意识到民间文学作品应该予以保护;或者人们普遍地认为,民间文学作品并不需要著作权式的保护——“保护民间文学作品”本身作为一个实践原则,是否就应该被付诸立法?
当然,即便仅仅根据原则,也应该考虑实施的效果问题,因此不应该仅仅在实施细则(办法)上下功夫,更应该首先在原则上、从观念上下功夫,举例来说,是应该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保护,还是应该在制订某种特殊法律的框架下加以保护,就是可以先期讨论的问题,因而原则问题迫切地考验着民俗学者和法律学者跨学科的学术智慧,而这(功利地说)也将成为中国民俗学者走向世界的历史机遇,因为在“全世界还没有一个文化强国制定法律”以有效地保护民间文学作品的情况下,如果中国学者既能够根据“我国的发展中国家定位”,同时也站在“文化强国”的立场上,制订或不制订相关法律(但即便是后者也要给出充分的理论说明,而这种理论说明本身就是学术贡献),即负责任地从普遍原则出发制造问题,进而解决问题(一部人类历史就是在不断地用原则或理想制造问题,然后解决问题),那将是中国民俗学者继航柯等欧美民俗学家集体推动“非遗保护公约”之后,对世界学术的新贡献,而这也正是爱东关注此问题的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民俗学论坛 2015-4-27
【本文责编:孟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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