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作者: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中新网北京6月9日电 (记者 应妮)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座谈会9日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出席会议并讲话。
路甬祥说,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新形势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迫切需要。我们制定这部法律,就是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关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任务确定下来,使之成为必须在全社会广泛遵照执行的法律制度。这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为中华文化进一步走向兴盛繁荣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他强调,要进一步提高对立法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深入、广泛地开展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使法律真正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准绳。要严格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事,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各级人大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的监督,要抓紧制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关的配套法规,使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更加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文化部部长蔡武在座谈会上表示,文化部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观规律,建立科学的保护机制,扎实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
他指,文化部将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执行力度,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体包括完善调查制度,加强调查成果的利用;强化名录保护制度,规范名录的管理;健全传承传播制度,落实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措施;构建保障机制,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拓宽交流渠道,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将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抓紧研究起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逐步形成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统领,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支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朝戈金建议,尽快翻译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尤其是法律条文释义,以利于民族地区的非遗保护。
来自法律界、文化遗产保护界的6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座谈会。
【相关报道】
路甬祥强调,使法律真正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准绳
来源: 新华网 2011年06月09日 12:54:15
新华网北京6月9日电(记者 周玮)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座谈会9日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出席会议并讲话。
路甬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继文物保护法后出台的又一部文化遗产方面的重要法律,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规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行为,确定国家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保存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方式保护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并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推动文化发展与繁荣等具有重要意义。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新形势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迫切需要。我们制定这部法律,就是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关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任务确定下来,使之成为必须在全社会广泛遵照执行的法律制度。这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为中华文化进一步走向兴盛繁荣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路甬祥强调,要进一步提高对立法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深入、广泛地开展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使法律真正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准绳。要严格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事,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各级人大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的监督,要抓紧制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关的配套法规,使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更加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文化部部长蔡武在座谈会上表示,文化部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观规律,建立科学的保护机制,扎实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
来自法律界、文化遗产保护界的6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座谈会。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6月09日 16:15
上一篇: 明确责任,加大力度,全面推进保护工作
下一篇: [胡光]保护传统节日,法律的能与不能
标签: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