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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晓葵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摘要] 本文介绍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历史变迁。并就其中的若干问题作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 无形民俗文化遗产 无形文化遗产 法规
日本是最早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国家之一。早在1950年,日本政府就在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明确分列出“无形文化遗产”一项。在这之后,随着民俗学研究的进展以及文化行政部门的政策的调整,法规也进行了多次修改。这次修改,有些仅仅是细节的调整,而有些则涉及重大的观念的变化。本文拟对近半个世纪来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令的变迁作概括的介绍,并就几个要点进行分析。
1.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变迁
1950年5月30日,日本政府公布了文化遗产保护法(法律第214号)。这个法律把文化遗产分为三类:“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其中无形文化遗产指:
演剧、音乐、工艺技术以及其他在历史以及艺术上价值高的无形的文化事象。在有形文化遗产中,除了“建筑物、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遗迹、典籍、古文献以外,还有“民俗资料”一类。这里的“民俗资料”, 大体指民间的生产生活用具之类。也可以称之为“民具”。把这些“民具”列入保护之列,在一直把精美美术品和艺术品作为文化遗产的日本,具有划时代的意义。[①]1951年5月10日,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发布第二号告示,公布了《国宝及重要文化遗产指定标准》和《应采取助成措施的无形文化遗产的指定基准》。1952年3月,第一批应采取助成措施的无形文化遗产选定。1953年1月,日本文部省文化遗产专业审议会增设民俗资料专业委员会,柳田国男、折口信夫、涉泽敬三等著名民俗学家都被聘请为这个委员会的委员。在这个专业委员会的主导下,开始了对有关民俗资料的条文的修订。
1954年5月29日文部省公布了《文化遗产保护法部分修正案》(法律132号),把文化遗产分成了“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民俗资料”、“纪念物”四类。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把“民俗资料”从“有形文化遗产”中分出,列为独立的一类。其定义是“衣食住、生产、信仰、岁时节令等风俗习惯以及相应的服装、器具、住宅等对理解我国国民生活的变迁不可或缺的事象”。从这个定义来看,“民俗资料”包括了有形的和无形两部分。其中对有形民俗资料中的比较重要的部分,和有形文化遗产一样有指定保护措施。但是,对无形民俗资料并没有导入重点指定的制度。也就是说,对有形文化遗产和有形民俗资料中的重要部分,可以指定为重要文化遗产、国宝或者重要有形民俗资料,对无形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可以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遗产,而民俗资料中的无形部分,仅仅有对其中的重要部分“应采取记录措施”的制度。
同年12月25日,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公布第58号公示《重要民俗资料指定基准》和第59号公示《应采取记录措施的无形民俗资料的指定基准》。在第59号公示中,对应采取记录措施的无形民俗资料的指定基准,作了如下规定。
一、以下所列举的的无形民俗资料中,其起源、内容等体现了我国民众基础生活的特色,具有典型意义的事象。
(一)衣食住方面。如服饰习俗、饮食习俗、居住习俗等。
(二)生产、生计方面。如农耕、渔猎、工作、纺织等相关习俗。
(三)交通、运输、通信方面。如与旅游方面的习俗等。
(四)交易方面。如集市、行商、座商、兑换、当铺等。
(五)社会生活方面。如社交礼仪、“青年组”、隐居、协同作业等习俗。
(六)口头传承方面。如传说、故事等。
(七)信仰方面。如祭祀、法会、祖先神灵信仰、田神信仰、巫术、附体邪魔等。
(八)民俗知识方面。如命数、禁忌、占卜、医疗、教育等。
(九)民俗艺能、娱乐、游戏、嗜好方面。如祭祀仪式、竞技、儿童游戏等。
(十)人生仪礼方面。如出生、育儿、新年祝福、婚姻、丧事、墓制等。
(十一)年节礼仪方面。如正月、节令、节日、盂兰盆节等。
二、无形民俗资料中没有包含在上述内容之中的,但对于理解重要民俗资料的性质极为必要的事象。
三、涉及其他民族的、前两项所列举的无形民俗资料中,与我国国民生活文化关联性很大的事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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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民俗学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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