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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耿舒天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本报北京8月24日电近年来,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工作持续稳步推进。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继承、保护、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基本法律依据和准则。四川、贵州、浙江等省市、地区也纷纷出台一系列地方法规,为民族文化的发展提供保障。
今年7月1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标志着凉山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已经步入规范化、法制化阶段。该条例在立法历程中,充分考虑了与本法有关的民族、宗教等问题,鼓励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到文化保护中来。
凉山彝族自治州立法保护民族文化的举措并非首开先河。早在2000年5月,云南省就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2年7月,《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丰富的贵州出台。此后,宁夏、甘肃、浙江等省市区也依据地方民族特色,结合发展实际,颁布了多部针对民族文化保护的地方法规,为民族文化的进一步繁荣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我国保护民族文化的立法工作也逐渐趋于精细。2008年6月23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该条例对摄录和收集民族工艺流程、文化村寨基础设施建设等多项问题作了细致规定,有力地加强了行政区域内民族文化村寨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条例特别对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出境做出了如下规定,反映历史上各个时代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依法按程序报经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得出境。
立法保护民族文化,目的是传承文化。新近出台的浙江省景宁县《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着重提到了文化教育问题。条例提出,教育部门要将畲族文化历史和特色民间文化编入地方教材,学校应开展民族民间文化教育。同时,民族事务部门应组织编写畲族语言读本,定期举办畲语培训班。旅游和对外接待的工作人员则要接受畲语培训。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2010年8月25日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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