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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日分组审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许多委员表示,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过度商业性开发利用的现象,草案对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设置了“有效保护”的前提,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但同时,也有不少委员针对草案关于鼓励和支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规定提出改进意见。倪岳峰委员说,草案第40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和产业化,值得进一步斟酌,有关的具体内容比较能够迎合部分地方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事经济开发的利益冲动,这与立法初衷有偏差,这样的制度设计无疑将加剧开发利用、产业化与保护之间的矛盾。此外,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文化产业,必然会涉及到有关民事权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但草案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一系列问题。
“现在市场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凡是可以被市场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决不会让它闲置。”马启智委员说,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商业、市场机制结合起来,频繁地演出以招揽游客增加收入。很多人担心原汁原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走了样,都变成商业气息很浓的演出。这些问题如何对待,值得研究。
对此,李连宁委员也有同感:“现在在文化产业开发方面,不用鼓励,都会大做文章,甚至搞到连‘西门庆故里’都要打架。”他认为,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传播上国家应该鼓励,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开发方面,国家不应该鼓励,要防止过度商业化。
列席此次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表示,鉴于目前在非物质遗产保护方面“重申报、重利用、轻保护”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一些地方过度开发,没有达到保护的目的,反而起到了破坏的作用,应当对过度开发造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毁损情形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加以规定,以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
此外,审议中很多委员表示,从草案内容看,这是一部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法律,应当在名称中突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目的,加之我国文物保护法和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也都使用了“保护”这一术语,建议将这部法律的名称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体现立法初衷。(记者 周玮)
文章来源:中新网-新华网 2010年08月26日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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