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文化休闲网(风雅中国)!
文化教育名站
  • 中国时尚文化网
  • 中国时尚休闲网
  • 幸福教育网
  • 幸福智库
  • 家长学院
  • 关于我们
中国文化休闲网(风雅中国)

中国文化休闲网(风雅中国) 传播中华文化 用文化为休闲产业赋能

栏目导航
  • 关于我们
  • 动态
    • 旅游民俗文化动态
    • 社会热点新闻
  • 民俗
    • 中国民俗史话
    • 中华民俗礼仪
    • 中国民俗趣谈
    • 中华姓氏文化
    • 中国民俗信仰
    • 中国民俗禁忌
    • 中外婚俗文化
    • 中国民俗研究
    • 中国民俗时尚
    • 中国传统服饰
    • 中华民居
    • 中华文脉
  • 休闲
    • 中国古代休闲文化
    • 文化休闲产业研究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政策法律法规
    • 国外民俗趣谈
    • 旅游出行知识
    • 时尚休闲文化
    • 国际交流
  • 节日
    • 中国传统节日
    • 国外传统节日
  • 生肖
    • 中国生肖文化
    • 星座文化
  • 饮食
    • 中国饮食文化
    • 国外饮食文化
  • 工艺
    • 刺绣
    • 年画
    • 风筝
    • 漆器
    • 泥人
    • 绸伞
    • 灯笼
    • 草编
    • 扎染
    • 皮影
    • 木雕
    • 紫砂壶
    • 中国结
    • 提线木偶
    • 剪纸艺术
  • 故事
    • 中国民间故事
    • 外国民间故事
  • 神秘
    • 中国周易文化
    • 中国风水文化
    • 中国宗教文化
    • 苗族巫蛊文化
    • 国外神秘文化
    • 中国性文化
  • 百科
    • 现代家庭教育知识
    • 校园文化建设知识
    • 学习力教育知识
    • 教育名家
    • 艺术百科
    • 生活百科
    • 教育百科
    • 其他百科
  • 动态
    • 旅游民俗文化动态
    • 社会热点新闻
    • 返回首页
  • 民俗
    • 中国民俗史话
    • 中华民俗礼仪
    • 中国民俗趣谈
    • 中华姓氏文化
    • 中国民俗信仰
    • 中国民俗禁忌
    • 中外婚俗文化
    • 中国民俗研究
    • 中国民俗时尚
    • 中国传统服饰
    • 中华民居
    • 中华文脉
  • 休闲
    • 中国古代休闲文化
    • 文化休闲产业研究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政策法律法规
    • 国外民俗趣谈
    • 旅游出行知识
    • 时尚休闲文化
    • 国际交流
  • 节日
    • 中国传统节日
    • 国外传统节日
  • 生肖
    • 中国生肖文化
    • 星座文化
  • 饮食
    • 中国饮食文化
    • 国外饮食文化
  • 工艺
    • 刺绣
    • 年画
    • 风筝
    • 漆器
    • 泥人
    • 绸伞
    • 灯笼
    • 草编
    • 扎染
    • 皮影
    • 木雕
    • 紫砂壶
    • 中国结
    • 提线木偶
    • 剪纸艺术
  • 故事
    • 中国民间故事
    • 外国民间故事
  • 神秘
    • 中国周易文化
    • 中国风水文化
    • 中国宗教文化
    • 苗族巫蛊文化
    • 国外神秘文化
    • 中国性文化
  • 百科
    • 现代家庭教育知识
    • 校园文化建设知识
    • 学习力教育知识
    • 教育名家
    • 艺术百科
    • 生活百科
    • 教育百科
    • 其他百科
中国文化休闲网(风雅中国)
当前位置:首页 > 休闲文化 > 政策法律法规 立法保护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


作者:文化和旅游部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应当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八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第十九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列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明确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每年向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传习计划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文化和旅游部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文化和旅游部。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文化部2008年5月14日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文化和旅游部网站
【本文责编:程浩芯】




上一篇: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下一篇: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标签:

国际交流 民俗文化 民俗研究  民俗文化  民俗研究  民间文化传统  国际交流  民间故事  民间文献  中华文脉  中国  传说  故事  族群文化  族群文化传承  美国  非物质文化传承人  孩子  传承人  彝族  神话故事  漾濞  聊斋志异 


 【相关文章】

    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档案局:《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最新内容

  • 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 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
  • 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
  • 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
  • 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
  • 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 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
  • 文化部 国家档案局:《艺术档案管理
  •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
  • 推荐内容

  • [康保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
  • [韩小兵]非物质文化遗产权
  • 上海非遗保护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
  • 江苏苏州:保护传承非遗最高扶持20万
  • 宁波出台非遗保护地方标准
  • 切实推动非遗保护工作迈入法治化轨
  •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 各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
  • 关于公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 【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6月1
  • 热点内容

  •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
  • 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 [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
  • 文化部:《艺术发展、文化产业、公共
  • 国家民委编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
  • 全国人大代表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与
  • 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
  • 国家文物局:《文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凉山州人大:《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
  • 政府白皮书:《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
  • 猜你喜欢

  • 江苏人大:《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非物质文
  • 以立法形式保护畲族珍贵的文化遗产
  • 文化部邀请专家座谈“非遗”保护
  •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名称中不另加
  •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国家意志体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
  • 文化和旅游部第1号部令聚焦什么内
  • 文化和旅游部等:关于《中国非物质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2012年文
  • 友情链接

    中华书画网  珍珠文化网  刺绣文化网  杭州休闲娱乐网  企业培训网  学习力教育中心  学习力训练中心  中小学教育网  温泉旅游度假网  千岛湖旅游风光  旅游风景名胜网  城市品牌建设网  高考作文训练  学习力教育智库  域名投资知识  意志力教育学院  健康生活网  营销策划网  世界民间故事网  小故事大全网  世界休闲文化网  童话故事网  中小学生作文网  学习力教育专家  小说大全网  休闲娱乐网  思维训练  阅读理解能力培养  家庭教育顶层设计  爱情文化网  玩中学  笑话大王  高效学习方法  科技前沿  地理知识  股票投资知识  思维谷  中华人物谱  高考季  中外历史文化网  中国茶文化网  中小学生作文大全  国际教育观察  白手创业致富网  天赋教育观察  西湖风景文化  电子画册制作  中华武术网  教育趋势研究  科幻选刊  八卦晚报  天赋教育研究  天赋邂逅  中国酒文化网  宝宝成长网  中国民间故事网  世界儿童文学网  宝岛期刊  教育百科  致富经  演讲与口才训练  高考智库  现代家庭教育网  网络营销传播网  中国儿童文学网  中国文学网  成语辞典  国学文化网  中华古诗词网  中华大辞典  世界民俗文化网  健康百科  清风传播  时尚文化  学习力测评  文化艺术传播网  戏曲文化网  茶艺文化网  学习力训练知识  世界营销策划网 
    Copyright © 2022.gfhb.cn 中国文化休闲网(风雅中国) 版权所有
    中国文化休闲网(风雅中国) 传播中华文化 用文化为休闲产业赋能
    首页
    民俗
    休闲
    饮食
    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