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文化休闲网(风雅中国)!
文化教育名站
  • 中国时尚文化网
  • 中国时尚休闲网
  • 幸福教育网
  • 幸福智库
  • 家长学院
  • 关于我们
中国文化休闲网(风雅中国)

中国文化休闲网(风雅中国) 传播中华文化 用文化为休闲产业赋能

栏目导航
  • 关于我们
  • 动态
    • 旅游民俗文化动态
    • 社会热点新闻
  • 民俗
    • 中国民俗史话
    • 中华民俗礼仪
    • 中国民俗趣谈
    • 中华姓氏文化
    • 中国民俗信仰
    • 中国民俗禁忌
    • 中外婚俗文化
    • 中国民俗研究
    • 中国民俗时尚
    • 中国传统服饰
    • 中华民居
    • 中华文脉
  • 休闲
    • 中国古代休闲文化
    • 文化休闲产业研究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政策法律法规
    • 国外民俗趣谈
    • 旅游出行知识
    • 时尚休闲文化
    • 国际交流
  • 节日
    • 中国传统节日
    • 国外传统节日
  • 生肖
    • 中国生肖文化
    • 星座文化
  • 饮食
    • 中国饮食文化
    • 国外饮食文化
  • 工艺
    • 刺绣
    • 年画
    • 风筝
    • 漆器
    • 泥人
    • 绸伞
    • 灯笼
    • 草编
    • 扎染
    • 皮影
    • 木雕
    • 紫砂壶
    • 中国结
    • 提线木偶
    • 剪纸艺术
  • 故事
    • 中国民间故事
    • 外国民间故事
  • 神秘
    • 中国周易文化
    • 中国风水文化
    • 中国宗教文化
    • 苗族巫蛊文化
    • 国外神秘文化
    • 中国性文化
  • 百科
    • 现代家庭教育知识
    • 校园文化建设知识
    • 学习力教育知识
    • 教育名家
    • 艺术百科
    • 生活百科
    • 教育百科
    • 其他百科
  • 动态
    • 旅游民俗文化动态
    • 社会热点新闻
    • 返回首页
  • 民俗
    • 中国民俗史话
    • 中华民俗礼仪
    • 中国民俗趣谈
    • 中华姓氏文化
    • 中国民俗信仰
    • 中国民俗禁忌
    • 中外婚俗文化
    • 中国民俗研究
    • 中国民俗时尚
    • 中国传统服饰
    • 中华民居
    • 中华文脉
  • 休闲
    • 中国古代休闲文化
    • 文化休闲产业研究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政策法律法规
    • 国外民俗趣谈
    • 旅游出行知识
    • 时尚休闲文化
    • 国际交流
  • 节日
    • 中国传统节日
    • 国外传统节日
  • 生肖
    • 中国生肖文化
    • 星座文化
  • 饮食
    • 中国饮食文化
    • 国外饮食文化
  • 工艺
    • 刺绣
    • 年画
    • 风筝
    • 漆器
    • 泥人
    • 绸伞
    • 灯笼
    • 草编
    • 扎染
    • 皮影
    • 木雕
    • 紫砂壶
    • 中国结
    • 提线木偶
    • 剪纸艺术
  • 故事
    • 中国民间故事
    • 外国民间故事
  • 神秘
    • 中国周易文化
    • 中国风水文化
    • 中国宗教文化
    • 苗族巫蛊文化
    • 国外神秘文化
    • 中国性文化
  • 百科
    • 现代家庭教育知识
    • 校园文化建设知识
    • 学习力教育知识
    • 教育名家
    • 艺术百科
    • 生活百科
    • 教育百科
    • 其他百科
中国文化休闲网(风雅中国)
当前位置:首页 > 休闲文化 > 政策法律法规 立法保护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全文)


作者:国务院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五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第五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第五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第五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第五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
  第六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5 |

  文章来源:新华社 2017年09月07日
【本文责编:CFNEditor】



 4/6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上一篇: 文化部非遗司山西长治非遗剧种培训班开班

下一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5年,文化部请第三方机构评估落实情况


  标签:

国际交流 民俗文化 民俗研究  民俗文化  民俗研究  民间文化传统  国际交流  民间故事  民间文献  中华文脉  中国  传说  故事  族群文化  族群文化传承  美国  非物质文化传承人  孩子  传承人  彝族  神话故事  漾濞  聊斋志异 


 【相关文章】

    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档案局:《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最新内容

  • 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 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
  • 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
  • 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
  • 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
  • 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 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
  • 文化部 国家档案局:《艺术档案管理
  •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
  • 推荐内容

  • [康保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
  • [韩小兵]非物质文化遗产权
  • 上海非遗保护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
  • 江苏苏州:保护传承非遗最高扶持20万
  • 宁波出台非遗保护地方标准
  • 切实推动非遗保护工作迈入法治化轨
  •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 各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
  • 关于公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 【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6月1
  • 热点内容

  •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
  • 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 [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
  • 文化部:《艺术发展、文化产业、公共
  • 国家民委编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
  • 全国人大代表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与
  • 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
  • 国家文物局:《文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凉山州人大:《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
  • 政府白皮书:《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
  • 猜你喜欢

  • 三部一局:《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
  • 文化部确定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宣传主
  •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非物质文
  • [文化部]公示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
  • 云南省人大: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 福建省立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福建
  • [刘红婴]法律框架中非遗与旅游的良
  • 山东省人大:《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
  • 辽宁省人大:《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
  • 文化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家非物质
  • 友情链接

    中华书画网  珍珠文化网  刺绣文化网  杭州休闲娱乐网  企业培训网  学习力教育中心  学习力训练中心  中小学教育网  温泉旅游度假网  千岛湖旅游风光  旅游风景名胜网  城市品牌建设网  高考作文训练  学习力教育智库  域名投资知识  意志力教育学院  健康生活网  营销策划网  世界民间故事网  小故事大全网  世界休闲文化网  童话故事网  中小学生作文网  学习力教育专家  小说大全网  休闲娱乐网  思维训练  阅读理解能力培养  家庭教育顶层设计  爱情文化网  玩中学  笑话大王  高效学习方法  科技前沿  地理知识  股票投资知识  思维谷  中华人物谱  高考季  中外历史文化网  中国茶文化网  中小学生作文大全  国际教育观察  白手创业致富网  天赋教育观察  西湖风景文化  电子画册制作  中华武术网  教育趋势研究  科幻选刊  八卦晚报  天赋教育研究  天赋邂逅  中国酒文化网  宝宝成长网  中国民间故事网  世界儿童文学网  宝岛期刊  教育百科  致富经  演讲与口才训练  高考智库  现代家庭教育网  网络营销传播网  中国儿童文学网  中国文学网  成语辞典  国学文化网  中华古诗词网  中华大辞典  世界民俗文化网  健康百科  清风传播  时尚文化  学习力测评  文化艺术传播网  戏曲文化网  茶艺文化网  学习力训练知识  世界营销策划网 
    Copyright © 2022.gfhb.cn 中国文化休闲网(风雅中国) 版权所有
    中国文化休闲网(风雅中国) 传播中华文化 用文化为休闲产业赋能
    首页
    民俗
    休闲
    饮食
    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