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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根据财政部、文化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45号),现将2014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
1、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国家级项目,应作为重点补助对象优先申报,并加大扶持力度。京剧、昆曲等国家已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列入申报范围;
2、其他国家级项目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按照濒危程度和紧迫性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后申报,申报比例不得超过本地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总数的30%(不包括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不列入申报范围;
3、已申请补助费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得申报;
4、已经连续多次补助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申报范围。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
经文化部批准公布的所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均可申报补助费,本通知申报截止日期前已经去世的除外。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
《总体规划》已得到文化部正式批复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可申请补助费;保护区内所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补助费,并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统一申报。2013年10月以后经文化部批准新设立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可申报规划编制补助费。其余暂不能申请。
二、申报要求
(一)突出重点,合理排序
要区分轻重缓急,按照濒危程度和紧迫性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合理排序。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应优先排序:
1、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国家级项目;
2、急需开展抢救性保护的濒危项目,如项目传承链条几近断裂、传承人年老体弱等;
3、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涉及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的项目,以及重要的少数民族项目。
(二)严格把握经费使用方向及开支范围
1、2014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重点支持:(1)抢救性记录和保存。支持采取文字、图片、音像、多媒体等方式,真实、系统地记录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口述史、传统技艺流程、代表剧(节)目、仪式规程等全面信息,包括资源调查、设备购置、采集记录、数字化加工处理、档案保存、成果出版等。列入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系统试点的项目补助经费,优先支持。(2)传承工作。包括租赁传承场所、购置传承设备、举办培训、师带徒、职业教育、班社剧团传承、复排剧目、编写教材等。
2014年度国家补助费适当支持开展宣传展示和研究出版工作,包括举办或参加展览展演、进校园、进社区、民俗活动、开办网站、开展理论及技艺研究、举办学术活动、出版研究成果、总结保护经验等。
2、2014年度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贴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传习活动。
3、2014年度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支持:综合性传习中心建设,包括场所租赁、设备购置、传习活动开展等工作;支持保护区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抢救性记录和保存、宣传展示、研究出版及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等。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对资金申报单位加强指导,严格按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申报经费的开支范围。按照财政部要求,保护补助费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凡超出管理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事项一律不得纳入补助经费预算。
(三)加强预算审核管理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财政相关采购标准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严格审核,做到支出事项明确清晰、资金测算合理准确,例如,抢救性记录应说明具体实施单位、记录对象、记录方式、录制时长、成果形式等;传承培训应说明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目标及内容等。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及初审
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对2012年已经拨付补助费的项目开展验收工作,并在网上提交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验收通过的项目才有资格进行资金申报。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各资金申报单位,首先进行网上申报。资金申报单位登陆文化部网站(www.mcprc.gov.cn),进入司局子站——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点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平台”进行资金申报。然后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登陆上述管理平台进行审核,2014年1月30日之前将审核结果网上提交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进行初审。网上申报过程中,资金申报单位要按照程序与地方各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充分沟通,一经初审通过,不得擅自修改。
(二)正式申报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资金申报单位打印正式申报文本,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经地方各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由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正式报送财政部和文化部。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受理。其中,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由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直接上报财政部和文化部。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格式详见附件。网上申报完成后,所有材料均可在网上下载打印。报送文化部的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按附件顺序装订成册,必须共同加盖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公章,一式两份。
五、联系人及电话
文化部财务司预算财务处 王浩任
电 话:010-59881700,59881133(传真)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保护处 杨晓辉
电 话:010-59882540,59882539(传真)
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
1.《 年度 省(区、市)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2.《 年度 省(区、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汇总表》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书》
4.《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申报书》
5.《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申报书》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2013年12月25日
文章来源:文化部网站 2014-01-02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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