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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宪昭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布洛陀”、“姆六甲”作为两个不同社会形态背景下形成的性质不同的祖先神,其在民间信仰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明显不同。尽管在许多壮族地区仍保持着“尊母尚柔”的文化氛围,但自从社会形态进入父系氏族社会之后,特别是私有制的强化与阶级的产生,使男性在生产生活中的主导权日益突出,即恩格斯所提出的“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5]54神话中关于“布洛陀”等男性始祖的母题也与父系社会的建立与定型相适应,日益丰富并深入人心。一般而言,尽管晚近时期仍有不少民族流传的神话中保留了不少关于母系社会生产生活的典型母题,如瑶族的《密洛陀》、侗族的《远祖之歌》,以及哈尼族的塔婆、纳西族摩梭人的祖母、满族的女萨满等,但大量历史事实表明,在相对晚近文化语境下,更多的神话反映出的则是作为父系制的男权取代母系社会之后的客观现实。这种文化诉求会影响到许多壮族神话关于始祖的叙事的再思考、再创造。在“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母系氏族时代是女神和大母神一统天下的时代,这一时期无所谓男神;而在父系氏族社会产生并逐步稳固之后,虽然难以彻底摆脱对以往女神的依恋,但没有男性神的神圣地位的树立,也同样难以建立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信仰体系。所以将两个不同时期的女神与男神相融合,成了神话重构的一种理性选择。姆六甲带有许多母系氏族时期的女首领、女巫、女神或女祖先的影子,而布洛陀形象的产生则是男权意识的滥觞,通过两个不同神话叙事体系的有机融合,在后世神话神谱系统中拟构出一个关于壮族男女文化始祖和谐相处的完整的神话叙事体系,按照目前学界较为普遍的说法是,先前产生的姆六甲在人们的意识中逐步变成布洛陀的“配神”或“陪神”。
2.婚姻形态的演变对布洛陀、姆六甲关系重构的影响。如何构建新的男女祖先神的关系,不仅需要原有神灵系统的改造,同时更需要相应的想象与虚构。所谓“虚构”绝非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是以人们所能认知和接受的客观生活为基础的。事实上,一些本来看似表面不关联的神话碎片,连缀起来就能映照出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由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最初的过渡应该是神话中所拟定出的“姆六甲”与“布洛陀”的母子关系。而“母子婚”、“兄妹婚”等也是人类婚姻发展历程中的史实,至于二人最终成为正常意义“夫妻”的拟构是渐进式形成的,除上文提到的布洛陀向姆六甲的肚脐眼喷水感生人类,使生育的孩子感到“父亲”的存在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神话中“布洛陀”与“姆六甲”微妙的两性关系的描述,发现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的情形,体会到神话创作者有意识地让二人跨越时空走到一起的别具匠心。如流传于广西大化县的《姆洛甲生仔》说,盘古刚开出天地后,地上只有姆六甲和布洛陀两个人,他俩面对荒凉的世界决定造很多东西,但在先造什么的问题上发生争执,因为姆洛甲说先造人,布洛陀说先造鸟,口舌之争中白白过去了几千年。后来姆甲向布洛陀提出合为夫妻的请求时,布洛陀说:“我只认得兄弟,不晓得什么叫做夫妻!”并一气之下丢下姆六甲,跑到下界去和他的龙兄弟“图额”一起生活去了。[1]22-23如果说这类神话中反映的是婚姻意识的萌芽,那么此后大量关于布洛陀与姆六甲结为事实夫妻的神话则更符合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的婚姻实践体验和文化祖先对偶神的信仰需求。这种男女祖先神塑造中的“变”是众多民族神话叙事中的普遍现象,与汉族以及其他许多少数民族神话中关于“伏羲”与“女娲”的关系塑造有异曲同工之妙,如母系时代的女娲与父系时代产生的伏羲由原来的不存在任何关系,到后来形成兄妹关系或姐弟关系,进而成为夫妻关系,最终变成共享祭祀的密不可分的一对文化始祖。当然,在大多神话叙事中虽然把“布洛陀”与“姆六甲”作为相提并论的夫妻,但在基本叙事中却呈现出从“女神独尊”到“男女神并存”甚至“男神至尊”的趋势,在不少具体的神话情节中表现出女性神的职能弱化和权力再分配,其创作目的带有借女神的“配神”角色烘托男权统治的倾向。
3.神话母题传承规则对男女文化始祖关系变化的影响。神话传承是一个复杂的文化现象,其中既有传承主体自身对以往母题特别是情节性母题的加工与改造,也有受众的主客观需求所产生的语境对神话内容的影响,因此大多数神话无论是巫师、艺人的口耳相传,还是特定宗教组织者、文化精英采集整理形成的神话书写文本;也无论是讲述人的记忆,听众的理解,还是原生神话的本义所指与后世人们主观性解读,都会造成母题或相关叙事的动态变异。针对具体神话母题而言,也会出现新生母题、母题内涵的强化与消解以及某些母题的消失等系列问题。因此“布洛陀”与“姆六甲”新型关系的建立,一方面与神话传承中对特定叙事的继承有关,另一方面也会根据生产生活形态时过境迁的变化导致群体性的再创作,受众对神话内容诠释也往往会与时俱进。如流传于广西田阳的《祖公和母娘》中描述,相传很久以前的一个夜晚,一个叫布洛陀婴儿在敢壮山降生,长大后智慧超群,力气过人。敢壮山附近有一个美丽出众的姑娘叫姆六甲,她来到敢壮山脚下,看到布洛陀率众开泉引水,为民造福,感动的泪珠落到泉里化为一股股清清的泉水。布洛陀见到泉水里倒映着一个美若天仙的姑娘,情不自禁地紧紧握住姑娘的手,两人一见钟情,各自心里都燃烧着爱情之火。不久他们结为一对恩爱夫妻,成了壮民族尊敬的祖公和母娘。[1]164这些叙事将男女祖先的爱情表现得诗情画意生动感人。从“布洛陀”与“姆六甲”二者的关系看,通过夫妻关系的设定,使双方都具有了文化祖先与文化英雄的双重性质,从历史真实本身看这种夫妻关系的捏合是荒诞的虚构,但正是这些看似荒诞的内容,才造就了真正意义上的始祖神话与祖先崇拜,这类神话的广泛流传使二人成为家喻户晓的始祖“文化符号”。从神话真实性的角度看,“布洛陀”与“姆六甲”二者的关系不一定是历史上的真正的存在,也无须人们用实证手段去证明,从神话传承的角度讲,这些文化符号的意义在于实现了人们的内心需求,是建立在生存感悟或生存经验基础上的“文化真实”。正如钟敬文先生分析伏羲女娲神话时所提出的:“伏羲大概是渔猎时期部落酋长形象的反映,而女娲却似是初期农业阶段女族长形象的反映。他们的神话原来各自流传着,到民族大融合以后,才或速或迟地被撮合在一起。他们被说成为相接续的人皇,被说成为兄妹,被说成为夫妇(关于兄妹和夫妇的说法,可能是跟别的部落的原始神话有关)。”[6]127在壮族民间文化中普遍存在男女巫师并用、男女共享神权、男女共同尽孝、共事耕种等客观现实,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利于人们对布洛陀、姆六甲同时出现平起平坐叙事的接受。从某种程度上说,“布洛陀”与“姆六甲”夫妻关系新母题的产生,使神话叙事变得越来越合理而富有逻辑,同时也更加有利于民众的接受与传承。
4.“布洛陀”、“姆六甲”婚姻关系塑造有利于神话叙事结构的稳定性。“布洛陀”与“姆六甲”男女神的自觉结合除上面提及的社会文化意蕴之外,也与神话叙事结构的稳定性规则有关。一方面在神话中出现男女对偶神的二元结构,既符合民间传统意义上的阴阳观,“布洛陀”与“姆六甲”的共时性叙事就像天地相对、日月交辉,形成各有特色又相辅相成的男女祖先,同时也符合天公地母、父母双全等民俗活动中普遍经验与认知,倡导“阴阳合德”合理内核的同时,也显示出生产生活中“男主女从”的文化和谐。特别是在神话具体的叙事结构中,二者的同时出现使神话的结构更为稳定,如北部壮族的《布洛陀经诗·序歌》所唱的:“三样三王制,四样四王造:提到布洛陀,讲到姆六甲,双合在天下。”流传于广西东兰县的《姆洛甲》中唱到:“古时明暗浑一团,古时昼夜分不清”时,“生我布洛陀,出我姆洛甲。布洛陀擎起天,姆洛甲压平地;布洛陀造太阳,姆洛甲造月亮;布洛陀造森林,姆洛甲造田地。”[1]17这种二元结构不仅在广大民众所喜闻乐见,而且会使语言表达变得朗朗上口。
值得一提的是,在壮族关于文化始祖的神话中,“布洛陀”、“姆六甲”是其中最优秀而典型的代表,就始祖本身而言也有远祖与近祖、男始祖与女始祖的诸多区别,如流传于广西马山的《人类始祖歌》和流传于广西柳江的《造人歌》都把伏羲兄妹作为人类始祖,流传于广西天等县的《人体油腻子的来由》中认为是神仙造了人类,流传于广西隆安的《造人》中说是三兄妹结婚繁衍的人类等,这类情况都表明人类始祖文化的多样性,对于其他祖先的塑造方式而言,有一些地方的壮族也会将历史上或传说中对本地有过贡献或显赫的人物奉为公祭的祖先,如柳江、龙江沿岸的壮族有的把莫一大王奉为祖先,云南文山一带的一些地方还把北宋时代出现的民族英雄侬智高作为远祖祭祀等等。这类情况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祖先文化表述中的丰富性与变异性。当然,任何文化产品的产生都不是简单的由A推导出B的影响关系,神话各种影响因子只是某种可能,对于特定的神话文本而言,到底是否是其中某个特定因素的影响,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男女始祖关系中的“不变”
对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而言,之所以成为传统文化,就是因为其中优秀的东西或某些合理的内核保持了相对稳定的特征。壮族神话中关于“布洛陀”与“姆六甲”的叙事虽然出现诸多变化,但其中许多母题或文化内涵却没有发生本质改变。
1.“布洛陀”“姆六甲”的文化始祖性质没有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无论是“布洛陀”还是“姆六甲”行为处事的重新建构,还是关于二者的不同讲述语境以及看似千差万别的情节表达,其作为文化祖先的原型意义的本真性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布洛陀”、“姆六甲”既是壮族文化传统中积淀形成的具体的文化祖先形象,也是特定社会形态下一个特定群体形象的代称,这与中华民族文明历史上所塑造的女娲、炎帝、黄帝、蚩尤、尧、舜、禹等始祖形象异曲同工,从观念上分析,都是指的特定的类型的人而不是具体的人。它既具有人类学意义,也具有符号学价值。这种对文化始祖的塑造源于古老的神话记忆和客观的历史真实,也是后世神话传承中通过再解释再创造不断进行文化叠加的结果。一是神话关于“布洛陀”、“姆六甲”形象的生成,他们都具有非凡的来历与体征。许多神话都采用了几近相同的创作手法,如布洛陀、姆六甲都有“神奇的出生”母题,无论是“从天降”、“花中生”、“神婚生”、的姆六甲,还是“感生”、“卵生”、“源于特定地方”的布洛陀,这些不同凡响的产生就意味着他们是“神”而不是“一般的人”,正因为不是凡人,所以才能成为值得荣耀的人类始祖。甚至在特定的具体情节中还透露出明显的祖先崇拜意识,如流传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布洛陀的传说》中说,布洛陀携妻子“母洛甲”下凡。[7]以及流传于广西田阳县一带的神所说的,布洛陀与姆洛甲一起从天上降到田阳县敢壮山。[1]680这类“天降”母题从一定程度上暗合了“王权神授”、“首领(帝王)身为天子”的传统史观。二是“布洛陀”、“姆六甲”作为文化祖先将繁衍人类作为核心业绩。如流传于广西田阳的《布洛陀造人》,流传于广西大化的《姆洛甲生子》,流传于广西大化的《姆洛甲造三批人》,流传于广西凌云的《布洛陀》交给妇女如何求孕生子;这种情况在许多神话中均有涉及,不再累述。三是神话关于“布洛陀”、“姆六甲”繁衍人类之外各种业绩的表述,普遍使用了各民族关于文化始祖叙事的固定模式,如有关布洛陀、姆六甲的不同神话文本,文化始祖都兼具创世神、宗教神、智慧神等神灵所具有的恩泽后代的业绩。从目前搜集整理出的壮族某些代表性神话作品的篇目名称或主要情节就足以窥见一斑,如(1)开天辟地类:流传于广西田阳的《布洛陀造人间天地》,《布洛陀神功缔造人间天地》,流传于广西巴马的《布洛陀》中说布洛陀教人修好天地,流传于云南文山的《布洛朵》中的布洛朵分天地、称万物,流传于桂西一带的《创世女神姆洛甲》;(2)万物起源类:如流传于广西大化的《姆洛甲造红水河》,流传于广西巴马的《布洛陀造米》;(3)文化发明类:流传于广西田阳的《布洛陀造火》、《布洛陀取火》、《布洛陀造桥》,流传于广西右江、红水河一带的《布洛陀造牛》、《布洛陀造屋》;(4)建立典章制度类,流传于广西东兰的《姆洛甲断案》、《姆洛甲审水牛》,流传于广西大化的《姆洛甲分姓》、《姆洛甲叫仔女分家》;(5)军事斗争类:流传于广西田阳的《布洛陀的封将坛》,流传于广西巴马的《布罗托惩罚雷公子》等等。不同神话在叙述同一种业绩时,有时由“布洛陀”与“姆六甲”共同完成,有时二者的名字可以相互替代。这类情况表明在文化始祖塑造方面存在一种创作者与受众共同认可的模式,此模式保证了始祖文化传承中的“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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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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