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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苑利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在亚洲方面,日本在传统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是先行一步的。日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始于19世纪的明治初年。明治维新后,由于崇洋思想的盛行和毁佛倒释之风的蔓延,当时包括佛教寺庙在内的许多传统文化遗产都面临着严重的威胁。1871年(明治4年)5月,太政宫接受了大学(现在的文部省的前身)的建议,颁布了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古器旧物保存方》。这也是日本政府第一次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案。在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的同时,日本政府还组织人力物力开始了最初的有关文化遗产的抢救工程,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工作也正式进入政府的议事日程。1888年(明治21年),宫内省设置临时全国宝物取调局,在???天心等人的共同领导下,历经10年努力,他们对全国寺庙的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古文书等文物的存有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调查到各类宝物共21万5000件,同时,政府还对其中的优秀作品颁发了鉴定书,并进行了登记造册。直至1929年(昭和4年)《国宝保存法》实施止,日本已经确定的国家级寺庙建筑845座,国宝3705件。
1897年(明治30年),日本在大规模普查的基础上,颁布了《古社寺保护法》。《古社寺保护法》的提出,标志着日本传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早在19世纪末,就已经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该法律将社寺建筑物及宝物中具有重要历史价值与美术上具有典范意义的物品统称为“具有特别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或国宝”。同时规定宝物所在寺庙有责任保护好这些国宝级文物,同时也有转交博物馆保存的义务,严禁随意处置或转让。同时,政府也有责任出资维修已经破损的寺庙建筑。这部产生于100多年前的法律已经基本上具备了现代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基本内容。
1919年(大正8年)《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问世。这部法规是在1874年(明治7年)颁布的《古坟发现时的呈报制度》、《人民私有地内发现古坟等的呈报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一部关于古迹名胜与天然纪念物的保护法规。当时这两部法规主要强调了古坟发掘之前的事前申报制度。
有关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保护提案,最早可见于1911年(明治44年)贵族院提出的《关于史迹及天然纪念物保护的建议》。在这份提议案中明确指出,随着国势的发展,土地的开拓、道路的新建、铁路的开通及工厂的开设等人为因素,史迹及天然纪念物正在遭受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国家有责任颁布一部旨在专门保护古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的宪法,使日本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得到更为妥善的保护。这个提议案的提出,最终促进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的出笼。
《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由内务大臣指定,但在紧急情况 下也可由地方长官进行临时性假指定;
(二)对指定对象进行改造或进行会影响到指定对象现状保护的施工时,必须事先征得地方长官同意;
(三)要为保护对象划出一定的保护区域,对遗址、景观进行整体保护。
(四)内务大臣可指定地方团体协助政府进行文化遗址与自然景观的保护。
从1920年(大正9年)开始,一直到1950年(昭和25年)《文化财保护法》颁布,由政府指定的名胜古迹及天然纪念物共1580处,其中部分名胜古迹都是在推土机的推铲下抢救和保护下来的。该法“在紧急情况下,地方长官可对文物进行临时性假指定”的法律条文,在抢救濒危遗产的过程中发挥了特殊作用。
在出土文物保护方面,1899年(明治32年)曾颁布过一部《遗失物法》。该法律条文规定:在无法判断失主的情况下,出土物应归国家所有。上交后的文物,属石器时代的由东京帝国大学保存,古坟及其他时代的则由宫内省保存。同时向发现者支付与文物价值同等数量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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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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