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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超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二、“民俗文化遗产”的分类
总体而言,“民俗文化遗产”包括“有形民俗文化遗产”和“无形民俗文化遗产”两大类。“有形民俗文化遗产”的概念,大体上可以对译为我国的“民俗文物”或“民俗用品”等概念;而“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概念,则大体上可以对译为汉语的“民间文化”或“民俗文化”。
“无形民俗文化遗产”,主要是指有关衣食住行、生计、职业、信仰、年节岁时等方面的风俗习惯、各种传统的民俗艺能(诸如民众在各种年节庆典或祭祀时所举行的表演与民俗活动等)以及民俗技术等;而“有形民俗文化遗产”,则主要是指应用于上述“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概念所涉及的各种场景的衣物、器皿、民间生活的各种用具、物件和家屋等设施。至于“有形民俗文化遗产”和“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各自的内部分类,则要更为复杂一些。例如,把“有形民俗文化遗产”再进一步区分为10个小类:衣食住;生产生活;交通、运输和通讯;商业交往;社会生活;信仰;民俗知识传播;民俗艺能、娱乐与游戏;人的一生;节日等。显而易见,上述分类,包括其“有形”和“无形”的分类,归根到底,都只是为了使得“民俗文化遗产”的调查、整理和保护更加便利的“工作分类”,它和民俗学的学术专业分类还是有所不同的[5]。
由于“民俗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外延颇为宽泛,在某种程度上,它也是很难予以全面保护的,因此,日本采取了分级保护的方式,亦即建立了对“民俗文化遗产”中那些被认为特别重要或特别具有价值的,由国家分别“指定”为“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和“重要有形民俗文化遗产”的制度[6]。
1、“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
对“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指定程序,和政府对其它“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指定程序基本上一致,所不同的是对于“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而言,并没有类似于“人间国宝”那样的保持者或保持团体的认定制度。这主要是因为“民俗文化遗产”不同于“无形文化遗产”,它的传承者往往是一个地域社会或村落社区的整体,不必也不应该具体地落实到某些个人或团体。“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认定程序,大体如下:
(1)文部科学大臣向“文化审议会·文化遗产分科会”提出咨询(咨问)。
(2)“文化审议会·文化遗产分科会”向有关“专业调查会”提出调查委托。“专业调查会”组织专家、学者对候补的指定对象进行翔实、严谨的调查与研究,完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所获资料将成为“指定”的科学依据。“专业调查会”按时向“文化审议会·文化遗产分科会”提交报告。
(3)“文化审议会·文化遗产分科会”进行审议。
(4)“文化审议会”向文部科学大臣提出报告(答申)。
(5)由文部科学大臣决定“指定”与否。一经指定,即发表官方“告示”。文化遗产的“所有者”、申请人或相关当事人。
(6)向被指定的文化遗产的“所有者”(或申报人)颁发“指定证书”等。
截至
2、“重要有形民俗文化遗产”
“重要有形民俗文化遗产”的指定程序,实际上也和上述“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法定指定程序大同小异。根据有关资料,截至
被指定为“重要有形民俗文化遗产”的,大都是一些能够反映日本各地的普通民众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实用性工具或用具等,这和其“重要有形文化遗产”的认定多以美术工艺品为主是大相径庭的。
3、“有必要采取记录等措施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
在“无形民俗文化遗产”中,除了那些可以被国家指定为“重要”的部分之外,还有一些虽然未能获得指定,但又具有学术或科学记录的价值,确实需要给予特殊记录的项目,则经由日本政府的文化厅长官予以“选定”,确定出“有必要采取记录等措施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清单,然后,再由国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记录,或由国家对地方公共团体(亦即地方政府)所进行的有关调查或记录事业予以必要的经费补助。截至2006年3月,日本全国大约有560件应该采取措施予以记录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被选择出来,并依法进行了详细和专业性的记录作业。由于其中的节日、祭礼、生产技术和艺能等都颇为富于动作性,因此,采用了电影、录像、录音等多种多样的形式展开了记录。
4、“登录有形民俗文化遗产”
“有形民俗文化遗产”中除了那些可以被认定为“重要有形民俗文化遗产”的部分之外,还有一些需要特别予以保存和活用的,则可以通过日本的文化遗产登录制度而成为“登录有形民俗文化遗产”[7]。登录(注册)制度,主要是就未能被国家和地方政府列入文化遗产的“指定”名录,但又具有一定的保存或活用价值的文化遗产而言的。日本的文化遗产登录制度是在1996年对《文化财保护法》修订时引入的,开始时只局限于有形文化遗产(建筑物);但2004年的修法则把建筑物以外的有形文化遗产,诸如美术工艺品、有形民俗文化遗产等,也纳入到了登录制度之中,拓宽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8]。根据文化厅的官方数据,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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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原载《民俗研究》2008年第2期
【本文责编: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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