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乌丙安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关于出路
如果上述思路基本上贴近实际情况的话,那末确定目标找到恰当的出路就显得十分重要。如今是个提倡创新的时代,但是创新更要贴近实际,否则盲目的创新不会创出有效的成果。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抢救和保护,让我们看到了民俗文化现在生存状态的客观实际,在保护工程中已经运用的知识、方法和技能,使我们检测到民俗学自身知识质量、水平以及工具性的操作技能等主观实际。经过近几年主客观的两个实际的紧密互动,我们不难发现处于主观方面的中国民俗学,自身存在着不小的缺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 对民俗文化的原有底数不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指标是首先摸清遗产地理分布状况;然而中国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全国各地民俗文化遗产分布状况是一片空白,从建国以来直到社会转型的今天,中国民俗学从来就没有(也不可能有)建立起一套民俗志书可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依据和参考。近几年有的新编地方志书里编入了民俗章节,也几乎是从清代以至民国时期地方志中原封不动抄录来的。中国民俗学从来就没有有计划地全面地测查过现当代我国民俗文化版图,到底原来有多少民俗文化可以作为遗产?没有依据。
B 对民俗文化的变异动态不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指标是必须优先抢救处于濒危状态的遗产;但是,中国民俗学从来没有调查过从建国以来到文革时期到底毁坏了多少民俗文化遗产?毁坏的都是什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球化的冲击又破坏了多少?灭绝了多少?破坏的和灭绝的都是什么遗产?还是没有查过。民间文化的生存状态、濒危状态也没有调查过。对民俗文化嬗变、剧变一直缺乏具体了解。
C 对民俗文化的表现形态不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指标是保护好民俗文化遗产项目所有表现形态的原真细节;然而现有的民俗学知识对于各地方各民族遗产项目千姿百态的民俗多样性表现,常常给予笼统的、模糊的、类型化的或概念化的解读分析,对文化形态的重要细节缺乏科学关注。多年来的民俗学概论知识难以解析丰富多彩的民俗形态。
D 对民俗文化的传承机制不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指标是要认真保护民俗文化的传承人及其传承机制,以便保持其传承的可持续发展,并把这看作是保护的重中之重。然而传统的民俗学更多关注的是民俗事物和现象,对民俗文化千百年沿袭不断的传承机制和方法手段,却缺乏具体的调查研究。因而面对如何保护艺人、匠人和传人隐蔽的、公开的多种多样的传承形式和行业传承机制,民俗学知识与方法显得相当苍白无力。
E 对民俗文化的遗产分类不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认定按国际标准要求民俗遗产类别和其他类别一律要从它们的文化表现形式上认定;但是,我国传统的民俗学分类基本上是以民俗文化存在的物质与精神的几大范围划分的,具体的民俗几乎都是以民俗内容划分的。因而每当和艺术门类的遗产放在一起从表现形式分类时,就会发生难以认定的困惑。比如,舞龙舞狮的表现形式分类被艺术门类认定为龙舞狮舞的舞蹈类;与此不同的是,民俗学从舞龙舞狮的文化内涵分类认定为民俗社火。而社火的表现形式怎样鉴别,缺乏标准。
从上述五点可以检验现有的民俗学知识与技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相适应或相契合的程度,不是很高而是偏低。作为民俗学人面对现状首先应该着眼于自身民俗学理论与方法的创新,立足于民俗学自身建设的加强才会有出路。否则,如果一味地挑剔遗产保护工作的欠缺,不去做加强民俗学理论与方法的研究和创新,其后果必将失去民俗学提升的良机,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无益有损。
由于本文的话题是在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热潮中的民俗学,所以这里所说的民俗学出路也正是以围绕着这个主题来探讨的。因为,前面已经提到,民俗学的学科建设任务还有多项,并不只是伴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共同前进的出路;但是,也必须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毕竟是一个长期的文化建设事业,民俗学为此而振兴是适时的和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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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民俗学博客·丙安小屋2008-09-20 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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