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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盛德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摘 要: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非遗保护工作从单一的项目性保护转向关注遗产项目所孕育、依存发展的文化生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的具体实践。经过 10 年的探索实践,目前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全面推进,并已初见规模。在建设工作中,还需要加深认识,进一步厘清思路,明确目标,把握好方向。结合笔者多年从事非遗保护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工作的一些体会和思考, 从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最初建设背景、定位与目标、核心问题、文化特色、文化旅游与文化生态区关系、政府主导作 用等方面,进一步探讨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文化特色; 文化生态保护与修复; 文化旅游; 政府主导
作者简介: 马盛德,国家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原副司长、巡视员,研究员,主要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与保护
自 2007 年我国在福建省设立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始, 我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已走过了整整 10 年的时间。10 年来的不断探索实践,我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已初见规模,目前,全国已设立21 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见表 1)。
表 1: 21 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名单
序号 |
名 称 |
区划范围 |
设立时间 |
1 |
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
福建省( 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 |
2007 年 6 月 |
2 |
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
安徽省( 黄山市,绩溪县) |
2008 年 1 月 |
江西省( 婺源县) |
2008 年 1 月 |
||
3 |
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
青海省( 黄南藏族自治州) |
2008 年 8 月 |
4 |
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
四川省(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汶川县、理县、松潘县、黑水县,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平 武县) |
2008 年 10 月 |
陕西省( 宁强县、略阳县) |
2008 年 10 月 |
||
5 |
客家文化( 梅州) 生态保护实验区 |
广东省( 梅州市) |
2010 年 5 月 |
6 |
武陵山区( 湘西) 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
湖南省(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2010 年 5 月 |
7 |
海洋渔文化( 象山) 生态保护实验区 |
浙江省( 象山县) |
2010 年 6 月 |
8 |
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
山西省( 晋中市,太原市小店区、晋源区、清徐县、阳曲县,吕梁市交城县、文水县、汾阳市、孝义市) |
2010 年 6 月 |
9 |
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
山东省( 潍坊市) |
2010 年 11 月 |
10 |
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
云南省( 迪庆藏族自治州) |
2010 年 11 月 |
11 |
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
云南省( 大理白族自治州) |
2011 年 1 月 |
12 |
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
陕西省( 延安市、榆林市) |
2012 年 4 月 |
13 |
铜鼓文化( 河池) 生态保护实验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河池市) |
2012 年 12 月 |
14 |
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
贵州省(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
2012 年 12 月 |
15 |
客家文化( 赣南) 生态保护实验区 |
江西省( 赣州市) |
2013 年 1 月 |
16 |
格萨尔文化( 果洛) 生态保护实验区 |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 |
2014 年 8 月 |
17 |
武陵山区( 鄂西南) 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2014 年 8 月 |
18 |
武陵山区( 渝东南) 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
重庆市黔江区、石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武隆县 |
2014 年 8 月 |
19 |
说唱文化( 宝丰) 生态保护实验区 |
河南省宝丰县 |
2017 年 1 月 |
20 |
藏族文化( 玉树) 生态保护实验区 |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 |
2017 年 1 月 |
21 |
客家文化( 闽西) 生态保护实验区 |
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永定区和三明市宁化县、清流县、明溪县 |
2017 年 1 月 |
( 资料来源;2017 年 7 月原文化部非遗司召开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座谈会”会议资料)
这 21 个文化生态保护区,分布全国 17 个省区市,其中 11 个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全国各省区市设立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目前已达到了 146 个。10 年来,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在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促进区域性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正处在关键时期,还需要在认识层面进一步厘清思路,明确建设目标,保护工作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背景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下的非遗保护工 作走过了 17 个年头,以 2001 年昆曲入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为重要的时间节点。经过十 余年的不懈努力,非遗保护这一关乎人类的共同利 益和中华民族文脉传承的事业,在政府的主导下,得 到了专家学者的学术支持和社会民众的广泛参与, 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非遗保护工作成为我国文 化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事件,一大亮点。十余年来,我们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和非遗特点的保护制度和 机制,完成了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和重要的基础性 工作。如代表性项目的申报制度、代表性传承人的 认定制度、法律法规的颁布、文化遗产日的设立、非 遗保护专项资金的设置、非遗保护方式方法的探索 研究,以及由 15 个部委共同参与的非遗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和多学科专家组成的非遗保护工 作专家委员会的成立等,这些举措对非遗保护起到 了保驾护航的作用。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全面推进 和非遗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逐渐认识到,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仅以单一的项目性保护是不够 的,也是不完整的,保护工作还要关注到这些遗产项 目所孕育和依存发展的文化生态,因为这是遗产项 目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是与遗产相关联的重 要因素。任何一项遗产项目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它 的生存和发展与周边整体的生态有着一种内在的关 联性,只有关注到遗产项目的这些重要因素和特点, 才能使得遗产保护见成效,遗产项目才有可能健康 地存活,所以,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建立一种整体性保 护理念,是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我国实施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5】18 号):“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发【2005】42 号) 中“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的要求。另外,2006 年发布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在“十一五”期间,要“确定 10 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在 2011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1]14 ( 以下简称《非遗法》) 中,虽然没有出现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概念,但在第三章第二十六条中有专门的论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其中的“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表述,正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核心理念和重点内容。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总体的工作要求,文化部先后批准设立 21 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全面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一种探索,是我国的非遗保护从单一的项目性保护,到关注与非遗项目所孕育、依存发展的人文生态和自然生态实施整体性保护,这是非遗保护在理念和认识层面的一种深化,也是我国在非遗保护领域中的一个创造性举措。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在有效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同时,也引起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一些国家的高度关注。
运用文化生态的概念,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工作实践,创造性地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既是我国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精神认识水平的表现,也是一个文化资源大国履约能力的体现。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属性,及其与环境、历史和遗产持有人的再创造相互关联的特性,实施整体性建构式保护方式的探索实践模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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