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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巧晖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三、民间文学类非遗存续的关键:“讲述”与“民俗场”
从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到1989年《建议案》,再到1998年的《宣布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及2001年公布的第一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均有力推动了遗产保护从物质到非物质、从理论到实践的深化。1989年《建议案》指出:“民间创作的保护”涉及对民间创作传统及其传播者的维护,“必须采取措施,在产生民间创作传统的群体内部和外部,保障民间创作传统的地位并保证从经济上给予支助”。这里提到的“民间创作传统的群体内部和外部”,在2003年《公约》关于“保护”内涵的界定中被进一步表述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这也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理念。
自现代民间文学兴起,研究者就意识到了民间文学相较于其他文学样式的独特之处,即其从文字向言语的转换,从“目治之学”向“耳治之学”的发展。新中国的民间文学研究中,学人们逐渐意识到民间文学采录中“讲述”的缺失。其后,针对民间文学保护(过去更多用抢救)、民俗事象与文化形态、民间文学史演进中的资料搜集与场域问题等,学人又提出了“民俗场论”。这些学术上的讨论,由于受长期形成的以“文本”(或“物”)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影响,并未能付诸学术实践;在非遗保护中,由于对保护的关注,之前研究中偏重于“文本”“实物”,而对“讲述”“民俗场域”关注薄弱的局限日益突出。其实早在1986年“中-芬民间文学搜集保管学术研讨会”上,航柯就提到了这一问题,只不过当时未明确表述为“讲述”及“民俗场域”,而是以“民间文学的表现方式”这一术语涵盖:
民间文学的表现方式总是同它们的源泉紧密相联的。一旦与源泉相分离就会失去一个非常重要的成份,很可能会失去原来的含义。它们的内容只有根据它们的文化背景才能真正地领悟,脱离了这种背景,整个内在含义就全都变了,变成了解说人的意思,而失去了创造者的原义。
其中提到民间文学的表现方式需要与“源泉”紧密相连,且对民间文学的理解需要深入其“文化背景”中领悟与了解。以民间文学类非遗“科尔沁潮尔史诗”为例。作为蒙古族史诗的一种地方性传统演述形式,科尔沁潮尔史诗用弓弦乐器潮尔伴奏,由专门的史诗艺人——潮尔奇以自拉自唱的形式进行说唱表演,讲述天神脱胎下凡成为可汗和英雄,与危害人间的恶魔蟒古思进行战斗,保卫家乡、捍卫和平的故事。观众如果不了解这些“文化背景”,则有可能会在其“演述”中感到些许“突兀”。而这种“突兀”感受的形成则与史诗“演述”背后的“传统性指涉”密切相关。针对此种现象有一个形象的比喻,即“活鱼要在水中看”,也就是说民间文学类非遗保护需要将那些搜集整理的资料、磁带和胶卷直至现代数字技术及“馆舍化”展示以保护理念与学术研究为规训,并与“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共同实践”紧密结合,这也是维系非遗存续力的根本所在。在非遗保护的实践中,还要顾及非遗与学术研究的对接与调和。以“大禹传说”为例,其“仪式性”“象征性”在非遗保护名录与清单编制中被剥离,“大禹祭典”与“禹的传说”分属“民俗类”与“民间文学类”两个类别。这种“剥离”一方面是因为在非遗保护中,对待民间文学类非遗的保护以“文本”记录、“实物”展示为主;另一方面则是我国的非遗实践不能脱离民间文学学术研究,不能简单按照非遗名录进行归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中区分“民间文学”与“民俗”,这种区隔本身就遮蔽了“民间文学”既有物质的和有形的形态、又有非物质与无形的形态这一基本事实,从而导致对“民间文学”的片面认识。这即不符合中国民间文学学术发展理念,也不适应民间文学类非遗保护的当下现状,这种区分实际上很容易造成民间文学类非遗存续的困境。
为了尽量弥补工作及认知“差异”带来的传承及传播“困境”,在具体保护实践中,必须重视民间文学的“讲述”及其生发的“民俗场”。民间文学类非遗保护中关于“讲述”及“民俗场”的思考,也反向推动了当下民间文学研究的发展。目前学界在民间文学研究中愈发重视“讲述”“场域”,比如提出以讲述为中心的故事学等。对于绝大多数民间文学门类而言,“讲述”或可以各种方式留存或重建,但“民俗场”的转化或消失是不可逆转的事实。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民间文学类非遗保护工作中重视“民俗场”的“恢复”与“再生”工作。当前探讨和实践民间文学类非遗保护绕不开“民俗场”的问题,其中最为理想的方法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恢复“民俗场”。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确实还有一些“民俗场”不可能再恢复的现象,为此学人们提出了几种可行的路径,如采用“移植”与“再生”的方法,建构一个新的民间文学演述“民俗场”;运用“重建”与“再演”双轨结合方式以达到民间文学“活态传承”的效果。
四、结语
非遗在中国兴起之后,民间文学的研究离不开这一文化语境,被纳入各级非遗保护名录的民间文学项目成为民间文学研究的新热点,从“地方性知识”研究转向了对公共话语表达的关注。同时,我国在落实《公约》及吸收、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民间文学类非遗保护经验时无法脱离本国民间文学研究的学术脉络,这也是以文学文本呈现为主导模式的记录和以“物的展示”为主的资料保管保护路径形成的学理前提。民间文学类非遗保护与民间文学学术研究之间相互凝望、互相促动:一方面,从事民间文学研究的学者积极参加非遗保护工作,他们在非遗实践中的具体经验自然会纳入自身研究范畴,以此引发民间文学研究的新问题与理论思考,如民间文学文本研究的深化、实地调查中伦理问题、民间文学回归生活本相和以讲述为中心等;另一方面,民间文学学术研究的发展与推进也内化入民间文学类非遗保护的实践,这就形成了具有本土话语特色的非遗保护,当然其中有一定偏差之处,但对其修复或改善不应脱离当下的发展轨道。这样既确保了民间文学类非遗保护与民间文学学术研究间的血脉贯通,也为基于中国本土经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提出与构建奠定了基础,未来亦可为世界非遗保护提供中国经验。
(原文刊载于《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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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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