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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伯山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二、充分尊重民间文书档案的历史留存
留存至今文书的每件都应有针对于文书归属主的一定价值和意义,并且这种价值和意义往往还会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体现。民间文书档案往往不是一经最初的形成就一成不变的,而是会因文书的归属主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考虑或同一时期的不同目的而有所改变,但由于这种改变是发生在历史上的,因此在今天看来也就是客观真实的,对此,整理者只能予以充分尊重。
一般说来,民间文书档案由于历史保存的原因而导致留存至今及最终被我们所发现的实物状况与最初形成时的不一致,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况,其一,有些文书最初形成时该是或一份n叶或一部n册,且n≥1,后由于历史保存或被收藏单位获取的原因,只剩下或只获得m叶及m册了,m≤n,对此,我们在整理时就该充分尊重,尽管有残,但仍以一份或一部来整理和登记。
其二,有些文书,原初的形成当是各自独立的,后由于当事者或历史保存者的原因,若干单张文书连缀粘贴成长卷、折页了,且如此连缀粘贴是一种历史的行为,对此,我们只能予以充分尊重。如笔者在整理《黟县十都宏村汪氏文书》时,发现有一起讼案文书是数十张各个独立的状纸、甘结等横向粘贴而形成的长卷,总长有758厘米。由于此长卷是该文书最后被发现的留存方式,各状纸、甘结等的粘贴是文书归属主和保存者的历史行为,于是我们在整理时就予以了充分的尊重,以一个《清光绪二十七—二十九年宏村前街铺屋讼案文书》文书名定名这份文书,收入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出版的《徽州文书》第二辑第6卷。
其三,内夹问题。在已发现的徽州文书中,有些簿册文书内夹有张页,多的达几十张,内容上一般相对独立,都该是一份份独立、完整的文书,仿佛可以进行独立的整理与登记。但由于这种内夹行为是文书归属主和保存者有意识的历史行为,对此,我们就该充分尊重,将内夹的文书归属于所夹簿册之内统一整理,注明“内夹”,不要将它们分离。
其四,包契现象。笔者在收集抢救徽州文书时发现:农户家保存的文书一般是被文书主人叠成长方小块,用包契纸包着,放在木箱子里的;包契纸里所包的文书有的是一份,有的是几份;包契纸上有的注有文字说明,有的没有。如果同一张包契纸里包有多份的文书,则这些文书之间一定是存在某种关联的,是属于一种归类,如此行为是文书归属主和保存者的一种对文书的历史整理行为,它本身就是一种民间文书档案的历史留存方式,对此,我们就该予以充分尊重,在整理时,努力保持其内容的完整性,不要将它们分离。
上述两大原则应是不可或缺的,而是两者统一成为我们对待和整理民间文书档案的基本态度;但这两大原则在逻辑上又不是完全并列的,前者对后者具有优先权和前提意义。
“两尊重”原则的坚持,对我们在民间文书档案的整理中保证文书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意义重大。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新发现徽州文书的归户性整理与研究》(项目号11JJD750012)成果之一。】
(作者:刘伯山 单位: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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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新网-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31日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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