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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令法]“动物保护”视域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来自“狗肉”“猴戏”与“点翠技艺”的法律思考


作者:孟令法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摘要:作为政府行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进入制度化的层面后,从国家到地方分级制定了一脉相承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动物保护的矛盾。近年发生的与“动物使用”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件,如“狗肉”“猴戏”“点翠技艺”等不仅在社会舆论的辩争中难以达成一致,更引发“非遗法”与“动物法”间的不一致甚至相抵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相关事件中的缺位,则进一步暴露这一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制度化文本执行力的欠缺。如何更好地通过法律法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及其传承人或享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系统的保障?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四年后的今天,如若要对其进行修订,是否应当充分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为法治社会打下法律本身和谐统一的基础?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动物保护;舆论辩争;法律法规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称“非遗”)保护已历经十多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下称《非遗法》)自2011年颁布至今也已施行四年有余。整体上看,政府、学者与民众的共相参与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愈发精彩的同时,更成为综合国力得以增强的有力支撑。然而,如今的成就却难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问题。有学者指出政府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结果构成了哈贝马斯所指出的‘系统’对‘生活世界’的侵害”,而“非遗”保护潜在的问题之一,“就是隐含了文明的冲突”。这种延续性的事实不仅存在“私权化、国际化、产业化的困境”,同时还夹杂着政府、学者与民众的利益纠葛与权力争夺。自2004年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建设也得以逐步完善,而国家《非遗法》与地方“非遗条例”的相继颁布则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奠定了制度基础。不过,这些重“行政”而轻“民事”的法律法规却在与其他“国家法”的比较中显现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不作为”的缺陷。本文将以三起与动物保护(下称“动保”)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件为例,探讨现行《非遗法》在保护与审定具体项目及其传承人时执行力匮乏的事实,从而认为包括《非遗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法规并非独立存在的国家行为,而是相互协调不断完善的制度统一体。

  一、“狗肉”“猴戏”与“点翠技艺”:三个源于动物的“非遗”事件

  在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有不少与动植物密切相关的项目在当代社会引起不少民众的严重关切,如传统医药、日常饮食和某些传统手工艺等,而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正常运行与传承,确实也离不开某些动植物的“贡献”。然而,随着自然(环境)保护意识的现代传播与深入,以动植物利用为特点的传统生产(生活)模式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分群体的干预下逐渐转型。近年来,发生在公众视域内的与动物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件,莫过于“狗肉”“猴戏”与“点翠技艺”了。

  2011年9月7日大金华论坛发表的《触目惊心,浙江金华湖头的狗肉节》不仅在各大网站迅速发酵,并引起浙江小动物保护中心、首都爱护动物协会、中国动物保护记者沙龙等数十家公益组织的声讨,从而迫使当地政府在当年9月底即紧急叫停原定2011年10月18日举办的金华“湖头狗肉节”及嫁接其上的“乾西乡物资交流会”。尽管金华“湖头狗肉节”的停办也曾引发当地居民对生活习俗的捍卫,但在权衡社会影响与地方发展的利害关系后,原本集体性沿街食(弑)狗的行为得以隐藏,取而代之的“民俗文化艺术节”则为地方传统的延续注入新的活力。与金华“湖头狗肉节”的迅速解决不同,一直为人诟病的玉林“荔枝狗肉节”却在争论、对峙,甚至流血冲突中艰难前行。2012年6月“动保”人士片山空以向狗下跪致歉的行为艺术将玉林狗肉推向全国,从而引发各地“动保”人士对狗肉节的集体声讨,而于每年夏至涌入玉林的公益组织或个人在抵制“狗肉节”的同时也出现攻击、谩骂与威胁的不良行为。面对外来者的干扰,玉林人对狗肉的态度似乎更显坚定,他们在反宣传、反抵制中保障自己的权利。2014年,“荔枝狗肉节”的流血冲突在迫使当地政府撇开与之关系并下令店面遮去“狗”字的同时,一则来自江苏沛县的声援广告则让“狗肉风波”再起波澜。虽然玉林“荔枝狗肉节”仅被列入2008年编撰的《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汇编·玉州区卷》,但这已然表明它的“非遗”性。而作为全国唯一的“狗肉非遗”——沛县鼋汁狗肉烹制技艺——自2009年6月被列入江苏省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来就相对低调地延续着两千余年的制作方法及饮食习俗,即便开启于2007年的“沛县狗肉节”也因民办、规模小而少有人问津,但由此次声援引发的抗议与批评,时至今日依然令其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人类与动物的密切关系来自远古时代即已存在的“食物链”规则,不过农牧业发展的劳动剩余促使人们对娱乐的追求不断扩大,而对捕获动物或繁殖动物的驯化也逐渐被运用到人类的自我娱乐中,对此韦明华在《动物表演史》中做了较为详细的描述。时至今日,例如马术、斗牛、养鱼、鹰猎等依然活跃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然而,在动物保护愈发强烈的当代社会,以西班牙斗牛为代表的娱乐方式在“动保”人士的激烈抗议中接受“禁令”。虽然中国尚未出现西方激进的“反动物娱乐”行为,但来自文化传承与动物保护的“法律”冲突已然逐渐显现。2014年7月9日,河南新野四名猴戏艺人——鲍风山、鲍庆山、苏国印、田军安在黑龙江牡丹江街头表演猴戏时,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以没带野生动物运输证为由带走,并于9月23日被牡丹江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判定“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为恢复耍猴人的名誉,让耍猴艺术继续传播,四位被定罪的新野猴戏艺人于2014年10月8日上诉至黑龙江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该案于2015年1月20日在河南新野人民法院异地公开宣判:撤销牡丹江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而由杨旭东博士《新野猴戏:从上层娱乐到下层谋生——以豫西南鲍湾村为个案》一文可知,新野猴戏的历史可追溯到东汉,并在明清两代达到高潮,然而在新时代、新经济、新娱乐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猴戏艺人开始另谋生路。为了延续这一地方民间文化,河南新野猴戏已于2009年6月被列入河南省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虽然上述猴戏艺人尚未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但他们也是猴戏得以传承的主体力量,理当受到《非遗法》的保护,然而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并未将之纳入其中。

  当狗肉、猴戏尚未停止舆论喧嚣时,京剧演员刘桂娟所发微博又引起一场有关戏曲服饰(点翠头面)与动物保护的论战。该的微博在不少人,尤其是“动保”人士看来,不仅是对生命的藐视,更是炫富的表现。然而,正是由于这次微博论战,世人对点翠技艺有了更深的了解。唐李峤在《拟古东飞伯劳西飞燕》中写到:“谁家窈窕住园楼,五马千金照陌头。罗裙玉佩当轩出,点翠施红竞春日。”宋《太平寰宇记》卷一百六十六《岭南道十》记载,“乌浒夷。异物志云:‘乌浒,南蛮之别名,巢居鼻饮,射翠取毛,割蚌求珠为业。’”南宋曹勋在《泛水曲》中写到:“画舫维青幄,平波羃素烟。暖日熏花气,新萍点翠钿。”由此可知,“点翠”在唐宋时既已十分流行,并成为蛮夷之地的经济来源之一。《清雍正十二美人图》中的女眷穿戴上几乎都有点翠饰品,而兴起于清中晚期的京剧在点翠工艺的影响下,其服饰也出现了点翠饰品。简单地说,“点翠工艺是中国一项传统的金银首饰制作工艺,是传统的金属工艺与羽毛工艺的完美结合,先用金或镏金的金属做成不同图案的底座,再把翠鸟背部亮丽的土耳其蓝色羽毛仔细地镶嵌在座上,以制成各种首饰器物。”京剧作为中国首批(2006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于2010年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从而成为中国彰显国际形象的重要标志。然而,作为京剧配套工艺存在的“点翠”虽未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角度来看,点翠工艺也应同声腔、身姿、舞台、道具等处于同一地位。不过,这一工艺早已绝世于20世纪30年代,而其材料来源的“血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其高昂的费用,注定这项工艺难以得到当代人的普遍认可,只能成为博物馆的陈设。

  上文之述已然让我们看到,不论“狗肉”“猴戏”还是“点翠技艺”,对特定人群来说都是再平常不过的生活或演艺辅助品,而在历史的积淀中逐渐成为区域文化的代表、民族文化的象征。不过,在全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当下,越来越多的“动保”组织或个人,开始将注意力从野生动物的保护转移到人们日常肉制品的动物保护上,从而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争议、抵制与冲突中引发人们对“文化遗产”当代适应性,以及“文化法”与“动物法”矛盾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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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何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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