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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牧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三 本真性、历史产品与文化遗产的线性时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层面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始于20世纪60年代埃及与苏丹就努比亚遗址向联合国的求助。为使遗址免遭修建阿斯旺大坝导致的人工湖淹没,众多国家参与了保护行动,这一国际合作性保护得到了价值4千万美元的国际资源。原本被看作是各国国内事务的遗产及其保护,第一次被理解为超越国界的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得到国际社会和教科文组织的关注。作为这一行动的发展,“1972《公约》”所指向的显然是这种全人类的遗产:文化遗产开始在超越国界的层面上被审视。那么,这种审视的标准是什么?上文引述的“1972《公约》”对文化遗产的界定中,“突出的普遍价值”无疑是最核心的评判标准,而历史性就是这种充满模糊性与可能性的“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第一个限定性维度。具体到文化遗产的评审原则上,就是体现出时间和历史烙印的本真性(authenticity)问题。
1994年版的《世界遗产公约行动指南》(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明确指出,要具备公约所说的“杰出的普遍价值”,从而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财产(property),必须符合下面的一条或多条标准以及通过本真性的检测。而后面所列的几条标准皆或明确或隐含地体现着时间的标准,如“一段历史时期”、“已消失的文明或文化传统”、“人类历史的特别阶段”等等。而本真性则是“要满足在设计、材料、工艺或背景环境方面的本真性检验,如果是文化景观则是其独特个性和构成要素方面的本真性检验。而委员会强调重建只有在完整和细致的记录原貌并且没有任何程度的臆测的基础上才可以接受”。在本真性的判定上,这里显然继承了1964年《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的精神,强调:
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除非出于保护古迹之需要,或因国家或国际之极为重要利益而证明有其必要,否则不得全部或局部搬迁古迹……修复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并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一旦出现臆测,必须立即予以停止。此外,即使如此,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该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要有现代标记。
可以看出,“1972《公约》”界定的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就在于其原初材料的物质性中凝结的久远的历史,也即线性的普遍时间中所绵延的程度。在全球文化创造物在统一的、以单一的线性时间观进行的重新分类、比较与排序中,物质文化遗产所谓的“突出的普遍价值”就在于它们具有的历史悠久性。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不仅在于其在今日时空中依然存在,更在于它见证着时间的流逝,是可见的历史本身,是过去在今天遗留的残片,其价值的大小可以用时间的跨度来精确测量因而也就可以把突出与非突出区别开来。
这样一种线性时间观自然青睐那些长于抵御时间侵蚀性的文化创造物。“1972《公约》”因此被非西方国家认为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纪念碑式遗产观的代言人,其实质是欧洲启蒙哲学理念的体现,是用欧洲中心的文化遗产观、时间观来评判全球多样的文化。如何评判包含着完全不同时间观的历史见证物?例如日本的建筑以木结构为主,但是体现出两种完全不同的时间观。虽然有法隆寺这样类似欧洲的尽量保护原材料的建筑,但也有一种通过不断重建来延续的传统,如始建于7世纪的伊势神宫。伊势神宫的本殿每20年就会依照传统重建,称为式年迁宫,迄今已有62次。这一方面是绵延上千年的传统,另一方面真实存在的建筑却只有最多20年的历史,是在不断创造中力图保持不变的传统,是一种循环的时间。
正是出于对这种欧洲中心主义文化遗产观的不满,1994年11月的奈良会议对“1972《公约》”的本真性进行了重新阐释,采用了更为宽泛的本真性的界定,不仅考虑纪念物的材料,而且考虑其设计、形式、用途、功能、技术等因素,特别是衍生出来的精神和感觉,并最终承认每种文化对价值和本真性的界定都不同,不能采用单一标准。本真性界定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样一种单一的线性时间观,承认了遗产不是过去历史过程的终点与结束,而仍然具有不断创造的可能,也正是本真性界定的这种变化,使包含着不同时间维度的非物质文化传统得以进入遗产化进程。
“1972《公约》”生效以后很快就遭到非西方国家的质疑,主要因为不符合欧洲观念的文化遗产无法得到承认与保护。1982年,教科文组织设立了民俗保护的专家委员会,同年夏天,在墨西哥举办的“世界文化政策会议”(World Conference on Cultural Policies)才正式扩展了文化遗产的定义,整合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包括它的艺术家、建筑家、音乐家、作家和科学家的成果,也包括匿名艺术家的成果、民族精神的表达以及赋予生活以意义的价值体系。它同时包括民族创造性得以表达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成果(both tangible and intangible works):语言、仪式、信仰、历史地点和纪念碑(historic places and monuments)、文学、艺术作品、档案馆与图书馆。
会议肯定了民俗(folklore)构建民族文化身分(cultural identity)的价值和意义。但正是因为把遗产看成历史过程的终点和成果,也就是一种业已完成的产品(product),教科文组织对民俗的保护是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开始的。玻利维亚政府在1973年向教科文提出建议,希望从知识产权的角度保护民俗。其动因是20世纪70年代初南美安第斯山区的民歌《山鹰之歌》(El Condor Pasa)被美国流行歌手保罗·西蒙填词重唱,全球流行,取得了巨大的商业利润,而其专辑上并没有给出任何来源的标注。虽然从知识产权角度保护民俗的动机是抵抗民俗成果在商业化过程中遭受的国内外剥削,但是实践证明,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保护民俗传统并不可行。教科文文化遗产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的专家萨曼塔·谢尔金(Samantha Sherkin)曾撰文,详细地追溯了教科文组织从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通过到1989年《建议案》形成之间探索立法保护民俗的漫长历程。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教科文联合召开了多次专家会探讨合作保护民俗的可能,但是其分歧在于,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采取措施,是保护个别的民俗成果,还是关注民俗实践整体的保护?换言之,知识产权的保护角度必然把民俗看成是已完成的具体产品,看成是过去历史的结果,那么如何看待民俗在现实中不断的创造?这种根本性分歧导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终在1985年从合作探讨中退出。
《建议案》的民俗保护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之外由教科文组织独自展开的,标志着教科文组织在民俗保护过程里程碑式的进展,但是《建议案》依然体现出从知识产权角度与从文化角度进行保护的矛盾,知识产权思路的影响并未消除。虽然劳里·杭柯(Lori Honko)从1982年开始就参与教科文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并直接参与了《建议案》文本的撰写,但从上文引述的定义来看,《建议案》基本上还是把民俗界定为已完成的历史产品。民俗作为历史过程结果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差别只是在于,《建议案》力图从整体上保护已形成的民俗传统。
《建议案》虽然承认民俗传统在时间上兼具过去与现在的双重性:“强调民间创作作为文化遗产和现代文化之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殊性和重要意义”,但是其重点在于从国家层面从上到下地依赖专家对民俗进行整理和研究性保护。首先提出的保护措施是鉴别(identification),旨在完成“民间创作标准化分类法:即(i)编制民间创作分类总表,以指导全世界这方面的工作,(ii)编制民间创作细目汇编,(iii)对民间创作进行地区分类,特别是通过实地试办项目进行。”之后就是民俗在博物馆、档案馆等机构中的保存(conservation)。后面的三项措施保护(preservation)、传播(dissemination)与维护(protection)虽然涉及到了民俗传统的传承者及其当下传承与创造,但其具体列出的措施和支持的重点还是在民俗传统的研究者身上。换言之,《建议案》保护的重点是民俗专家的学术研究和资料搜集、整理,希望能从专家角度,在全球范围内完成一个民俗事项的学术研究性保护体系,其核心是借助教科文组织的国际平台,从超越具体国家的层面对全球民俗进行记录、整理、分类和排序,构建一种全球性的标准类型学体系(typology)。这也是当时制定《建议案》的指导思想之一。从某种程度而言,这和民俗学早期阶段努力完成的各种母题、类型索引并无二致,只不过此时的类型学体系的范围从口头文学扩大到了民俗生活整体。这里的民俗传统从本质上而言是已完成的民俗事项,是可以抽象为学术对象的民俗,而不是作为生活本身的民俗,其保护的对象并不是作为民俗传承主体的民众,而是事项本身。在这里,民俗依然被看成是历史性的业已完成的创造物,这种全球体系必然是一种线性时间观指导下的分类与排序。
虽然《建议案》的出台历经曲折,但是它并没有带来成功。实际上,它甚至是非常失败的。由于该文件采取“建议案”的形式,直接针对各成员国,但并未赋予教科文组织任何权力,所以也就无法采取什么行动。1999年,在《建议案》十周年之后的华盛顿评估会议上,时任教科文非物质文化遗产部主任的爱川纪子(Noriko Aikawa)坦承:《建议案》生效之后,教科文组织成员国反应很消极,对要求提交的行动进展汇报,只有区区6个国家回应。但是90年代初的国际政治和经济发展,却使各国认识到其民族文化资源的重要现实意义:冷战结束之后,东欧各国在重塑民族身分,拉美国家正在重新思考融合多元的文化身分,而市场扩张造成的全球化又促进了各国对本土文化多样性的重视。在这样的国际社会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成员国向教科文提出民俗传统保护的需求。90年代初,教科文组织开始寻求从新的角度保护民俗传统的可能,关注民俗传统的当下传承与实践、关注传承主体和社区成为民俗保护的指导思想之一。“2003《公约》”即是这种努力的结果,它体现出和《建议案》的专家型、研究性保护完全不同的框架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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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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