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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锡诚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201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非遗法》总则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保存”和“保护”并重的双轨保护理念和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责任单位的重视和实施。“保护”的主要内涵,应是对活态的非遗项目进行整体性和生态性的保护。“保存”的主要内涵,应是对非遗项目,特别是那些逐渐走向衰落、甚至濒临消失的非遗项目进行记录保存。一个时期以来,对以物质为依托、易于进行生产性保护的非遗项目,以及比较易于进入文化产业链的表演艺术类非遗项目,普遍受到重视,其保护力度相对较大,收效也令人瞩目;而对那些与底层老百姓日常生活休戚相关而又靠口口相传得以延续的项目,其保护力度则显得相对薄弱乏力。后者以民间文学(口头文学)类为代表。
在全国非遗普查结束之后,有些责任保护单位在普查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深入的调查,在调查的同时进行了科学的记录。最早编辑、出版了新世纪调查记录文本的,是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河北省藁城市耿村民间故事集——《耿村一千零一夜》(六卷)。这部收入了一千多篇民间故事的大型的民间故事集所收录的,是自1987年5月第一次普查18年后于21世纪初进行的又一次调查记录文本。[13]接下来,第一批国家名录中的牛郎织女传说的责任保护单位山东沂源县,在山东大学民俗学研究所师生的合作和支持下,于2006—2008年先后进行了两次实地调查采录,其调查成果编辑出版了《中国女郎织女传说•沂源卷》(除了调查报告《沂源卷》外,还编辑了《中国牛郎织女传说•研究卷》、《民间文学卷》、《俗文学卷》、《图像卷》),召开了“全国首届牛郎织女传说学术研讨会”。这两次调查,共采录了牛郎织女故事56个,并发现了5个重要故事传承人。[1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在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的支持下,组织调查采录,傅功振主编的《长安斗门牛郎织女传说》,由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二批国家级名录中的“八达岭长城传说”,责任保护单位北京市延庆县文化局组织进行了调查采录,成书《八达岭长城传说》(上下两册)由北京出版社于2010年出版。(随便说一句,万里长城横跨中国十个省区,是世界遗产,这些省区或多或少地都有关于万里长城的传说流传于民间,但不知为何,除了北京市的延庆县外,其他9个省区都没有申请保护这个项目,更没有21世纪新搜集的传说作品贡献给广大读者,那些地方的文化官员们不知在想什么干什么!)。第二批国家级名录中的《满族民间故事》,责任保护单位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在2006年的全国普查的基础上,再次组织在校的硕士博士对辽东六个满族县进行了深度的、科学的田野调查,记录了800则、总数达200万字的口头演述的民间故事。经过编选的120万的《满族民间故事·辽东卷》(上中下三卷),已于2010年由辽宁民族出版社出版。第二批国家名录中的“刘伯温传说”,其责任保护单位之一的浙江省青田县文联组织了调查采录,由曾娓阳主编的《刘伯温传说》一书,由中国文联出版社于2008年出版。第三批国家级名录中的西部苗族英雄史诗《亚鲁王》,责任保护单位贵州省紫云县,从2009年起组织人力进行了浩繁艰苦的调查记录和汉文翻译工作,其汉文本第一部(两册,12000行)于2011年12月由中华书局出版,引起全国注意。第三批国家名录中的保护项目“曹雪芹(西山)传说”和“天坛传说”,也由责任保护单位(北京市海淀区的曹雪芹纪念馆和东城区非遗保护中心)相继组织了专项调查记录,其记录文本先后编辑出版了《曹雪芹西山传说》(中华书局2009年)和《天坛传说》(北京美术摄影出版社2012年)。第三批国家名录中的“锡伯族民间故事”,责任保护单位沈阳市于洪区文化馆组织人力对其代表性传承人锡伯族老人何均佑进行了现场采录,从口头讲述中记录下了60万字的锡伯族民间故事文本,编辑出版了《何均佑锡伯族长篇故事》一书(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年)。不久前,何均佑已经辞世,这部记录文本为锡伯族留下了珍贵的民族作品。我这里所举的仅仅是我所知道的,大量的在新世纪调查采录的民间文学作品选集,还有待于权威部门发布全面可靠的权威统计,但仅仅这些在新世纪调查采录基础上编辑成书的民间文学选集,就已经证实了《非遗法》规定的“记录保存”原则的正确性:记录保存和保护,不失是民间文学类非遗保护可供采用的首选模式。
这些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从田野中实地采录得来的民间文学作品,尽管数量还不够多,覆盖的面还不够广,但也多少能给我们认识现代条件下民间文学的嬗变提供了一个大致的面貌。我们从夏秋女士为《满族民间故事•辽东卷》写的后记里看到,当他们对80年代著名的讲述人进行回访时,他们所讲的故事,就显得简化了,有些情节忘记了,语言也没有原来的生动了。笔者在为《八达岭长城传说》写的序言中曾写下这样一段话,表达了我对新搜集记录的材料的感受:“尽管现代化、城镇化、信息化已经覆盖了和强烈地影响着包括八达岭长城所在的延庆县,促动着具有浓重民族多元性的、市井文化与乡民文化迅速交融中的延庆地域文化向着现代化的道路大步前进,而深深扎根于民众中的民间传说,却仍然坚守着自己的文化传统,保留着和传承着如此多样而丰富的口传作品,与越来越明显的文化趋同化趋势相抗争着。……守住我们的民间传说,只是保持文化多样性的一个方面,但却是一个重要的方面。”[15]延庆县地处北京远郊,是一个多民族文化交汇之地,虽然受到现代化浪潮的推动比较强烈,但与北京近郊,与长江三角地带、珠江三角地带相比起来,社会的变动还不算剧烈,故而民间文学(口头文学)还在一定程度上坚守着坚固的传统。民间文学是语言艺术,叙述语言或歌唱语言是任何一个故事家或歌手的艺术生命和艺术风格的标志。我曾在一篇文章里比较研究过山东临沂女故事家胡怀梅和辽宁岫岩女故事家李马氏各自讲述的《蛤蟆儿》故事,[16]她们几乎都是没有出过远门的、但有过丰富人生阅历的老年女故事家,她们所讲述的故事,各自都呈现出独具的风采,阅读记录文本尚且能体会到她们的巧妙的艺术构思和生动的方言土语的魅力和无法重复的语言个性,如果真能按照美国学者理查德•鲍曼的“表演理论”,提供出她们讲述时的影像或描述,回到她们讲述时的临场情景中去,那将是多么好的艺术享受啊!几年前,笔者曾听一位故事家的讲述,他的讲述语言,基本上是公职干部式的官话,甚至大量夹杂了官场上的社交语言,失去了民间故事固有的生动的民间语言和方言土语,听下来索然无味,几无可取之处。这样的讲述,固然可以从中感受到时代的巨大变迁,但它已然离开了民间故事自然嬗变的轨道。
对于民间文学类非遗而言,提倡记录保存(包括文字记录和影像记录)的保护方式,不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而且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有效的保护方式,只要把讲述演唱的文本记录下来了,头脑里储存了大量民间文学作品而又高龄的故事家、歌手、说唱艺人一旦过世,其记录文本就成为其生命和遗产延续的唯一根据。正如鲁迅所说的:“因为没有记录作品的东西,又很容易消灭,流布的范围也不能很广大,知道的人们也就很少了。”[17]遗憾的是,这一点,至今并没有为所有地方的领导者们所认同和推广。从全国来看,民间文学类非遗项目进入国家级名录前后,践行申报时的保护承诺,组织进行认真而科学的实地调查采录,并出版代表性传承人临场讲述和演唱的文本记录专册或当地还在以“活态”流行地区民间文学记录文本者,委实为数并不多,这些保护主体单位,显然并没有履行申报时的承诺。在这些地方,其载入国家名录中的项目,形同空文,并没有得到很认真的保护。笔者寄希望于文化主管部门和媒体界的朋友们给予关注,唤醒地方的非遗主管人员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感和文化自觉意识。同时也寄希望于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和学生们,要深入到基层田野中去,为老百姓中流传的民间文学(口头文学)作扎实的文本记录工作,使其以“第二生命”在更大范围内传播,使其传之久远。每个学校的民间文学教研室、各省社科院文学所的民间文学研究室,都应该有自己的体现着学术理念的专有民间文学作品的选集。所幸的是,我们已经拥有了一批这样的民间文学作品经典选集。例如,辽宁大学江帆教授记录并编选的《谭振山故事精选》(辽宁教育出版社2007年),北京大学陈永超教授和江苏省文学研究所周正良研究员记录并合编的《陆瑞英故事歌谣集》(学苑出版社2007年),北京大学陈连山教授和湖北省民间文艺专家李征康先生主编的《武当山南神道民间叙事诗集》(长江出版社2009年),黑龙江省文学研究所黄任远研究员主编的《黑龙江流域少数民族英雄叙事诗•赫哲卷》(记音和对译本,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2年)等等。我们常常为我们的源远流长而又没有断流过的中华文化感到自豪,我们也拥有不少民间文学的新老专家,但我们却始终没有编出一本可以与阿拉伯世界的《一千零一夜》、日耳曼民族的《格林童话》、丹麦的《安徒生童话》等这样一些为全民族一代代人共享的民族民间故事集。上面我所提到的这几本由学者们在21世纪最初十年间从田野中采集来的民间作品选集,作为他们所在的学校和研究机构的代表性著作,无疑将会成为中国民间文艺和民间文艺学学科的经典留给读者和后人。建议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和主持编纂一套中国非遗民间文学类项目的大型丛书,为我们民族留下21世纪初民间文学活态讲(演)述文本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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