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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志勤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引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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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向正人(监修),2007,《东京理科大学 小布施町地方振兴研究所活动记录:2006年》2007年
陈志勤,2008,<论作为文化资源的村落民俗的保护和利用-民俗文化属于谁?>《守卫与弘扬》(第二届江南民间文化保护与发展(嘉兴海盐)论坛论文集) 王恬编,北京:大众文艺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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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勤,2010c,<费孝通的小城镇研究与日本的内发型发展论>《文化的主体性与历史的主儿》(费孝通学术思想研究)李友梅主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
德丸亚木,2009,<被”活用“的”民俗文化“-以日本熊本县宇土市”故乡大太鼓复兴事业“为例>《民间文化论坛》2009年第5期
方李莉,2010,<从”遗产到资源“的理论阐释-以费孝通”人文资源“思想研究为起点>《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
鹤见和子,1989,<第2章 内发型发展论的系谱(内发的发展论の系谱)>《内发型的发展论》鹤见和子、川田侃编,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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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为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美术、手工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共十大类。
[2] 其中如刘铁梁曾经以“身体性”论述过这个问题,请参考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民俗学研究所内部刊物《百脉泉》第一期中的<非物质性还是身体性?-关于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思考(1)>,民俗学网上也有登载。
[3]虽然现在有”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但大都偏向于一些技艺方面的单个或少人数的传承者,从真正意义上或者说整体文化传承意义上来说,传承主体(或者说文化拥有者、承担者)应该是一个传承群体的概念。所以除了传承人认定制度之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中也应该体现对其传承群体的保护意识,而不仅仅是对项目实施的保护。
[4] 资料来源: 2008年12月27日,天津,菅丰在2008年中国民俗学会年会上所作的大会发言:”何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以日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越后的斗牛为题材“(PPT)。
[5]这里的外部的行为相关者可以是:地方政府、研究者、企业经营者以及NPO等。
[6]文化资源学会设立趣旨书(2002年6月12日通过):日本文化资源学会主页 http://www.l.u-tokyo.ac.jp/CR/acr/overview/shuisho.html
(作者:上海大学社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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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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