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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萧放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在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今天,民间信仰自然应该纳入非遗范畴,但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对纳入非遗的民间信仰内容应该有所选择。笔者认为,民间信仰的传统性、伦理性与濒危性是应该考虑的文化标准,对于当代社会民间信仰的重建在总体上要持积极扶持的态度,以实现建设共有精神家园的目标。
民间信仰在中国历史社会中的境遇
民间信仰是民众对待自然社会的一种精神态度,“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民众中自发产生的一套神灵崇拜观念、行为习惯和相应的仪式制度”。民间信仰对象广泛,大体可分为祖先信仰、神祗信仰与鬼灵信仰等。所有的民间信仰从根源上看都是要维护人的生命的正常过程,如祈福与消灾避祸,虽然具体的表述方式可能千差万别。
民间信仰长期传承于民间社会,它虽然也不断地成为上层社会精神信仰的来源,但总体上看,民间信仰因为其原生性与民众生活的密合性,以及存在状态的弥散性,始终与上层的精神信仰有着显著差异。从历史情况看,愈是儒家信仰坚定的人,对待民间信仰的态度愈不宽容,他们以“辨风正俗”“移风易俗”的旗号,整顿、改易乃至摧毁不符合当时国家意识形态的民间信仰。
其实,民间的信仰传统很难改变,如江南著名神灵蒋子文地位的浮沉就是典型事例。据《搜神记》记载,蒋子文本来是东汉时期的一个小县尉,死后被老百姓奉为神。吴王曾下令禁止,结果发生大火,吴王只好承认他的祭祀。后来蒋子文的地位发生了几次反复,但民间信仰依然强固。
近代以来,“文革”时期对民间信仰的打击尤为剧烈,而今天该是我们正确认识民间信仰的历史与社会文化价值的时候了。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信仰
如果说此前民间信仰被当做迷信或落后的意识形态,认为它是社会进步的阻力或国家安定的威胁的话,那么在全球化时代,在文化多样性的理念下,民间信仰的合理性开始得到重视。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有5项内容,其中第4项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这就是针对民众的精神信仰所做的概括性表述,由此民间信仰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关注范围。
在这样的境况下,是不是任何民间信仰都可以作为遗产而任意传播呢?笔者认为要慎重对待,对其范围应该有所限定。根据非遗的概念,我认为目前要重视的民间信仰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性:
一是传统性。传统性是构成文化遗产的要素,从民俗学的角度看,构成民间信仰传统的时间大约在三代以上,也就是经历了百年左右的信仰传承才是稳定的传承形态,任何当代新生的民间信仰都不能纳入其中。这样既体现了民间信仰的遗产价值,也有效地防止了过度商业性对民间信仰体系及其存在状态造成的扰乱与危害。
二是伦理性。不是任何的传统文化都能上升到遗产的高度,我们在继承中要有选择,对于那些有益于大众身心健康并在社会发展中产生积极效用的文化传统或传统文化才有资格成为遗产。就民间信仰来说,它是一个复杂的构成,民间信仰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都很鲜明,能够团结社会与调整精神的民间信仰应该属于良善的范围。对于具有良善的伦理特性的民间信仰,我们应该充分重视发挥这类民间信仰在道德规范训诫与调剂民众精神方面的能力。
三是濒危性。我们传统的民间信仰在近百年的历史挫折中,已经或正在面临着大面积消失的危险。我们应该在实际工作中对这类民间信仰现象优先抢救保护。要通过认定与保护活动,唤起人们对民间信仰的重视,将良善的民间信仰融入当下生活。
今天的社会虽然与传统社会血肉相连,但毕竟社会的性质已经发生较大的改变,传统的民间信仰也面临着蜕变与更新。在目前民间信仰获得宽松环境的情况下,有可能泥沙俱下。我们要特别警惕在复杂多变的社会背景下,一些不良之人利用尊重民间信仰的幌子,行敛财、危害社会及人民生命安全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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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中国文化报 2010年12月22日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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