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作者:刘锡诚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四、传承人的调查和认定、权益和管理
上个月,前笔者在南京曾就这一问题与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有关同志进行交流探讨,了解他们关于传承人调查与认定方面的经验。日前从媒体上得到消息,江苏省在刚刚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已对杰出传承人的认定、权益和待遇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凡是经认定和批准的杰出传承人,得享受地方政府的特殊津贴。下面笔者愿意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探索性的意见。
(1)调查和认定
传承人的调查和认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护我国文化的多样性,为保护和继承我们民族的文化记忆并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性,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在这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中,把各个门类的杰出传承人作为一个重点和专项进行科学、深入的调查,在掌握情况和资料的情况下进行传承人的认定和登记。就我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评审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来自全国各地的申报材料看,各地主管部门在这方面所掌握的情况以及研究的深度,基本上还停留在或压根儿没有超出20世纪80年代“十大文艺集成志书”的调查水平。在这个重要课题上,只有重视专家的力量,进行深度的、科学的调查,才能有新的进展和突破。
调查
为保护和阻止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中断,保持可持续发展,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行调查时,要弄清楚其传承谱系、传承路线(传承链)、所掌握和传承的内容或技艺、传承人对所传承的项目的创新与发展。
对传承人的调查,要事先选好对象人选,然后进行采访,对本人、同行、亲戚等进行多方面的调查,要记录和提供他们的代表作,甚至还要做口述史,要把他所掌握和传承的内容或技艺原原本本地用文字和绘图记录下来。调查的内容,包括传承人的最基本的资料,姓名、艺名、性别、地址、职业、信仰、受教育情况等等,以及他所传承的项目、他的技艺和当地地方文化的关系,与民族记忆的关系。以及他这个项目在村寨、在社区群体中、行业中的地位,他的授业师傅、他的亲戚、他传习的方式、他有没有拜师、有没有仪式、行内有什么规则、有什么样的禁忌、有没有祖师、有没有行会。调查内容是很广泛的,并不是非常简单的问几句就可以了。对他所掌握的特殊技艺,要像考古工作者描述考古发掘的文物那样做出非常准确而又简明扼要的记录和表述。
传承人的调查,不仅要记录上述所列他的相关传承情况,还要记录(或描述)、搜集他的作品。我们讲过,21世纪初进行的这次非物质文化普查是一次文化普查,是既包括人文意义的普查、又包括资源意义的普查这两方面含义的文化普查。文化普查不同于人口普查,人口普查是要入户调查,获取人口数据和有关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虽然不需要每一村每一户都入户调查,但不能只限于和不能满足于发现了多少传承人、多少作品,即不能只满足于数据的获取。数据对于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各省文化局、“民保”办公室来讲,固然是非常有用的,但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只有数据是远远不够的。对传承人的调查,只有在把传承谱系和传承线路弄清楚,把传承人的专业技能与创新点弄清楚,把他的作品记录下来,这样的数据资料才有可靠度,也才有价值。
认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至少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认定的标准。一个是认定的权限。这是开展传承人认定工作的前提。
要制定传承人认定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姿多彩,千差万别,不同门类的文化遗产项目之间,是很难量化的,这一个门类的一个传承人与另一个门类的另一个传承人之间,几乎不存在可比性。但,要认定传承人,总要有一定的、大体的标准,否则,这项工作就难于进行。至于传承人是否要分级,还需要进行专题的讨论和听证。
制定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时,甚至在对传承人进行认定时,有时会牵涉到他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问题。一件玉雕、牙雕、漆雕类的作品,由于其材质、用工、技艺等因素,可能是价值连城的,而一张剪纸,充其量,经济价值也就是一元钱、两元钱。二者之间,在资源价值上,显然是不可比的。但从文化记忆的传承上来看,又是不能用资源价值来作为其衡量标准的。文化本身含有人文意义上的价值和资源意义上的价值,这两个价值是不能完全等同的。一般说来,一个民间剪纸艺人的作品,与一个玉雕艺人的作品,也许在工艺的简繁、难易上及文化的内涵上等方面有高下之分,但在人文意义上、技艺传统的传递上的价值则是相等的,在一个国家、或一个省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中,应当占有同等的地位。我们要有这样的认识:像杰出的科学家、作家堪为一个国家和一个时代的文化和科学的代表一样,一个杰出的传承人也是某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民族文化遗产的代表。故认定杰出传承人的工作绝对不能粗制滥造,标准和水平绝对不能降低,要防止商业化、庸俗化。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启动以前,在不同的行业里,都曾进行过不同的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对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和评级工作,已经搞了好多届,已经形成了一个体系了,评审机构、评审办法,也有了相对成熟的经验了。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过去曾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联合对工艺美术大师做过命名和颁发证书的工作,当下又在进行“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调查、认定、命名”项目。面对这样的情况,一是建议和希望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联系会议相关机构进行协调,二是学习和吸收已经取得的成熟经验,以免走弯路。
材料处理
传承人的调查,要抓紧时间和抓住时机,千万不要等这些人都死了,人亡艺绝了,再来后悔,再来叹息。调查时,既要采访笔录,又要采用现代化的新手段。要有完整的材料,包括文字记录,绘图制图,录音录像,要有他们的作品和实物,要有他们的成果。不管这些成果保存在哪里,非物质文化遗产办公室应该有权知道它在哪里,而且有权和能够调出来。调查所得有关传承人的一切材料,都属国家所有,调查结束时,要上交相关主管机构归档保存。部分材料编辑成书籍出版和输入国家和省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做到资料共享。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5 |
文章来源:民间中国 2006-10-23 21:10:00
上一篇: 羊城最后一个“讲古”人?
下一篇: [刘锡诚]传承与传承人论(上)
标签: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