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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龙光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缘 起
自从2004年中国政府签署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启动已十年有余。十年的时间,不论是学术界对非遗概念的阐释和对非遗的调研,还是各级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推动,我们基本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国际化到中国化的调适和过渡,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研究,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保护,均取得了颇丰的成果,获得了显著的成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和宗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富含生命气息的活态文化,对其的传承和保护也必须随着新的历史条件、新的社会语境的出现而给予不断的创新和发展。当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入第二个十年时,已经到了立足以往非遗保护的基础,冷静地总结经验和教训,理性地思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如何创新问题的时刻了。一方面,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客体而言,主导的政府、主脑的学界与主资的商家等多方外在主体,均实现了主体间的分工合作,并最终都获得了各自相应的收益。另一方面,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主人的以传承人为核心的公众,则逐渐被客体化而导致其非遗主体权益的让渡。
一.非遗是谁的非遗
非遗究竟是谁的非遗?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一个原生性问题。当前思考与解决非遗传承如何创新的问题,可能仍须回到这个谁是非遗主体的原生性问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运动,从学术概念到文化实践,是一个自上而下发起的行政指令和社会动员。对于一贯有行政依赖惯习的中国社会,这种纲领性行政指令很大程度上有助于督促地方、社会对非遗保护的快速认知、重视以及真正实施。对于广大的传统文化承载者而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产生、非遗保护启动之前,虽也亲历中国社会一系列的现代性变迁,但他们始终一如既往地自为传承着自我的文化传统。正当他们内源式在地化传承着文化传统的时候,世界的经验、国家的设计、学界的指导以及市场的萌动,各方联结、裹挟着一整套全新的非遗理念框架与保护机制,急促与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接和进入。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土持有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外来推动者,以及真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被想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的碰撞。在这个过程中,非遗持有人作为处于社会资本占有劣势地位的主体,在非遗保护中逐渐失语、失势乃至失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各种外来强势主体的过度操弄下,真正在日常生活中自古相沿而习非遗的主体,不断地受到行政化主导、专业化的指导以及市场化的蚕食。作为自古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自由和权益的主体,反而被不同程度地客体化,导致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被动受命而至茫然,最终将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去主体化而被严重的异化。包括民俗学、遗产学、管理学、教育学等相关学科在内的学术界,不仅基本建构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话语体系,还参与了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评审和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一种国家文化,作为民族精神的精髓得到了彰显,各级政府也因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凸显了政绩。商业资本则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化而获得了利润。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主体,他们从中获得了什么?
二.适度创新的原则
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所系,它作为民俗学的一个学术概念,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开展而成为热词。遗憾的是,学界至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没能做出清晰的界定和区分。传承,主要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源自的社区(如村落)内部代际之间的历时传递,这种传递更多地是通过非遗持有人群体身体和心理的自觉投入而自然实现的,有时作为族群的一种神圣义务获得稳定传承的保障。反观传播,主要指的是文化在空间上族际之间的一种播布,它更多地不是一种内源式转移,而是一种外推式迁移的过程。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及其创新,当然须由作为文化主体的传承人群体来进行。当然,作为仍未达到真正文化自觉程度的广大民间非遗传承人群体,他们可能需要一些政策的支持引导和专业的指导帮助。
古德利尔把事物分为三类:“赠与之物、出售之物和不可赠与或出售、只能保存之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具有悠久历史记忆,富含内涵而发挥着一系列重要社会功能的民族文化传统,不论是具有文化自决权的遗产主体,还是外来各方助推主体,在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及创新上,首先亦须分清哪些部分适合开发,哪些必须得到原真性保护。凡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逻辑源头的民间信仰部分,显然具有节日祭祀场域下神圣性的一面,并不适合开发。而大多数的民间工艺类、歌舞艺术类非遗,因与文化主体的日常生活紧密结合,迎合了现代旅游、文化产业等的发展,适合生产性保护。不论保护性开发还是生产性保护,各相关参与主体还须具有一定的文化传承意识和社会服务意识,重在可持续传承而不在无限性逐利。
但我们看到的是,各地诸如祭神、婚恋等等一些独特的民俗因原始、古老、神秘而满足了外来他者文化猎奇心理,仍在不断地被挖掘、设计甚至创新从而进入资本市场得到误读性广泛传播。从彝族密枝祭祀、佤族司岗里祭祀、摩梭人走婚习俗的开发,到“天天火把节”、“天天泼水节”等策划运作,都属于违背非遗原生社会功能的伪民俗主义做法。当然我们也观察到,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论在本地传承还是异地传播,事实上文化主体对非遗的传承实施了一种灵活的双轨机制。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在面对游客等外来者展演的同时,当地人也有在社区内部面向自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创新,一定要在适度原则下进行可持续发展,在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对原生态、原真性前提下,合理创新。任何形式的创新,最后面向的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而不是外来者。
三.公众的文化实践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全民性的特点,理应得到全民的认知、欣赏和传承。当前全球化裹挟着商业化和城市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依然带来很多冲击。现有的博物馆化传统展示、商业化文艺展演外以及旅游市场的文化销售等模式,固然强力推进了非遗的传承和保护,但同时也加速了对非遗的符号化与客体化进程。如何将现代大众传播和本土传承有效结合起来,如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源的社区内外进行广泛传播,如何充分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动力和活力,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美国公众民俗学虽然不可避免地带有意识形态的维度,但其公众文化展演实践模式也具有清醒的反客体化意识,对文化传统的恢复和持久性具有一种逆向式激发作用。笔者有幸亲临美国华盛顿市参加2014年史密森民俗生活节(Smithsonian Folklife Festival),并担当“中国:传统与生活的艺术”主题展演双语解说人(bilingual presenter),真正体会到美国公众民俗学文化展演实践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传统文化的异地新语境下的横向传播,而在于回溯为本土社区文化主体对非遗的一种价值重估,从而提高其文化自信,最后全民投身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传承。美国公众民俗学文化展演的组织和实施,完全依赖公益性学术机构史密森学会,公众民俗学家作为本土传统文化承载者的文化代理人,在全新重置的传播框架和语境下,在整个活动过程中力求避免学术的专断和话语的暴政,自始至终协助传承人全方面有效地展示其传统文化。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展演实践,往往大部分是政府行政主导型模式,还有就是“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商业化模式,而富有专业学术背景的非遗学专家,有时也可能面临被行政同化的结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传承人,在具体展演语境的设置、展演的模式等实施环节上,无疑不具有平等的协商和对话权,他们更是经历着不断被客体化的结果。长此以往,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严重依赖行政动员和商业驱动,也无助于培养和激发非遗传承人的文化自信。同时,作为中间协调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团体,则难以充分施展专业知识。
(原文发表于《中原文化研究》2015年第3期)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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