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良品/彭福荣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第一,形成共识,全民保护。民间文化的特点是散于社会、藏于民间。因此,除了广大的专家学者的辛勤工作外,还要靠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及社会各界民众的参与,要逐步形成“关爱民间文化,呼唤民族情怀,复兴民族精神”的社会共识,以唤起民间传承文化的力量,以此点燃民族根脉延续的薪火。(罗杨,2004)乌江流域民族地区各区县的文化部门、宣传系统、教育机构要通过各种形式让每一个少数民族成员都明白自己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又是保护者,还应该是传承者,对本民族的各种文化事象有责任和义务予以保护。只有当全民都具有文化自觉的意识,乌江流域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真正得到保护。
第二,建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没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没有专人负责,工作就落不到实处。各区县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这是十分必要的。主要由地方政府、文化部门和民族宗教事务局的领导组成,其职责是负责本区县此项工作的总体策划、整体布署、全面组织领导和协调;同时,各区县应成立专家委员会,由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的专家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这个班子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学术机构,全面负责对保护工作的学术指导和具体运行。诸如规划的制定、项目的论证、调查的组织、资料的整理和鉴定等。否则,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进行有效的保护。(谢亚平,2003)
第三,摸清家底,制定保护规划。一方面,各区县要组织文化部门、专家学者及社会力量,对本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一次地毯式的普查,拉网式的梳理,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然后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同时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另一方面,各区县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乌江流域民族地区有各自不同的具体情况,因此,必须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制定合乎实际情况的保护规划,这是一项最基础、最复杂也是最重要的工作。笔者以为:乌江流域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所涉及的范围虽然很广,但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民族民间文化重大项目的搜集和研究,重要的和濒危的民族民间文化的抢救和保护,某种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培养,民间艺术家的认定,民族民间文化代表作的认定及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划定与建设,特色民族文化乡的命名,特色艺术街区的开辟等,必须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议事日程。
第四,制定地方性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民族民间文化只有通过立法形式的保护才是最有力、最有效的。在《文物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规中也涉及到了这方面的内容,但很不健全,特别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没引起足够的重视,保护法规有待完善。目前国家正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但国家制定的保护法只是一个总的原则,是宏观的指导性纲领。(李磊,2005)乌江流域各民族地区还需要根据当地民族民间文化现状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的、针对性更强的地方性条例,并相应地制定保护的具体方案。2002年贵州省出台了《贵州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有利于推动乌江流域中上游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但重庆市和湖北省在这方面还应加快进程。
第五,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乌江流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在今年公布的代表作名录中已有16种,但该流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远不止这些,还有很多可以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例如大方彝文碑、布依族古歌、苗族戳纱绣、苗族挑花、布依族地毯、苗族马尾斗篷、思南藤编工艺、布依族牛角二胡、仡佬族泡木筒、苗族古瓢琴、织金砚台、印江石雕、大方漆器等。乌江流域各区县在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要遴选一些最具有实力的文化遗产向有关国际组织申报。此外,还有很多可以申报省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六,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在这方面,乌江流域有四个地方做了一些工作。一是1998年10月31日,贵州六枝梭戛建立了中国第一座生态博物馆;二是在乌江流域中游的思南县建有思南博物馆,该馆侧重于碑刻拓片和各种花灯的收集和展示;三是乌江中游的印江县建立了印江土家族自治县陈列馆,该馆注重收集民族服饰、名人字画、土司文化等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四是涪陵师范学院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凭借戴伟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乌江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收集了乌江流域各地大量的非物质文化的文献资料。但遗憾的是,20世纪不同时期搜集和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间文学三套集成、民俗文物、民间艺术品等),由于没有妥善收藏和保管,有许多非常珍贵的资料已经散失,我们再不能付出如此昂贵的学费。笔者建议:乌江流域民族地区的地方官员和企业家们,应从21世纪的发展着眼,从保护各族的文脉出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予以政策倾斜和资金资助,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和录音、录像,制作光碟,出版书籍等形式,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固化,使之世代相传。
第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这里应重视两个问题:一是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当民间文学艺术成果表现为故事、诗歌、音乐、舞蹈、戏剧、雕刻、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等形式时,我们可以根据著作权法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对其进行保护;对于本民族在农业、科学及医学方面代代相传的手工技艺、铸锻技巧和民族医药等应考虑用专利法予以保护;对于本民族的图腾或充满浓郁民族民间文化色彩的图形符号用做商标时应根据商标权予以保护;本民族的各种秘传、巫术被进行营利性使用时,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予以保护。二是民间文化传承人可以利用各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其权利,如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得著作权、取得邻接权、拥有专利权等。(李磊,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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