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巴莫曲布嫫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UNESCO在其步入第7个十年的纪念活动之际,通过网站发布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工作日期”,其中特别提及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建议为《世界版权公约》增加一项关于保护民俗(folklore)的《议定书》。实际上,此举并不成功,但它在UNESCO的工作框架中直接引发了保护非物质遗产的一系列举措。杭柯教授谈到这项“议定书”时不无幽默地说,这背后还有一个“真真假假的‘传闻’”:1970年美国歌星保罗·西蒙( Paul Simon)的一支单曲风行于世,很快人们就发现这首名叫《老鹰在飞》(El Condor Pasa)的歌,实际上是一支玻利维亚民谣[后来也有人称这首民歌在整个南美都有流传]。由于唱片的成功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人们认为至少应该有一部分利润应该返还给民谣的故乡。这个“传闻”实际上是真实的,在谢尔金的报告中已经作为第13个注释记录在案。杭柯转而非常严肃地指出,民俗传统的版权问题及其间产生的分歧确实主导着整个计划的方向,因为它不仅关涉着许多前殖民地国家在文化上的独特性和创造力,而且关涉着发达国家对传统民俗的经济开发,那往往是越过传统文化的本土语境,侵犯了传统文化所属社区和群体的利益,而在表现或再现上的曲解则轻诋了维系这一传统的群体,伤害了人们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观。
不论怎样,玻利维亚政府率先向教科文提出正式建议,意在保护本土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问题。在UNESCO后来的一系列文件中都或详或略地肯定了这一点:“特别是自玻利维亚政府1973 年向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提出了关于对民间艺术的保存、促进和传播做出规定的建议以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是本组织所关心的事项”(UNESCO CLT-2002/CONF.203/4) ;这也正是“16年辩论”开始计算的起始时间。接着,在UNESCO和WIPO的协助下,突尼斯政府于1976年2月至3月间召开的政府专家委员会上正式通过的一部版权法,简称《突尼斯样板版权法》(Tunis Model Law on Copyright), 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保护本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条款。1978年UNESCO进一步与WIPO展开不间断合作,从1980年到1984年,双方联合举办过4次专家会议和4次地区性会议,力图联手解决这一类的国际国内纷争。
1982年,UNESCO和WIPO这两个政府间组织在日内瓦召开了专家会议,并通过了后来颁布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禁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破坏性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条款》(简称“示范条款”)。第2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系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国的某居民团体(或民营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尤其指下列内容:㈠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㈡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㈢行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上述形式不论是否已固定在有形物上);㈣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⑴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⑵乐器;⑶建筑艺术形式。同时还规定了民间文学表达形式的授权、来源的承认、过错、民事赔偿、授权机关、监督机关、审判等内容。
“示范条款”的英文原题为Draft Trea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Expressions of Folklore Against Illicit Exploitation and Other Prejudicial Actions,汉译文件将关键字段“expression of folklore”译作“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主要是为了区别于一般书面文学创作中惯常使用的“作品”(work)概念,也就是说与“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相区分以彰显保护对象的基本属性。这也是1989年通过《建议案》之前惟一得到部分中东欧、非洲、拉美和亚太地区国家积极回应的一个文件。此后,这场在“民俗与版权”之间左右颉颃、进退两难的立法努力,可以概括为历时长久、人力物力耗散巨大、辩论不断,而且收效甚微、影响不大,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但是,失败乃成功之母。这场论战所取得的积极成果是1989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萨曼塔在其报告的结论中说,采纳《建议案》的整个过程被一场不可调和的辩论所羁绊,分歧主要来自对民俗保护与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全面质疑的过程中出现在这两造之间的对立看法,UNESCO、WIPO 和相关的会员国都被这个问题所主导,而《建议案》本身则力图调合这两个理论阵营。
《建议案》的英文原题是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直译应为《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文件第一段为定义阐述:“Folklore (or traditional and popular culture) is……”中文翻译为“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它艺术。”同时从“民间创作”的定义、鉴别、保存、保护、传播、维护和国际合作等7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谢尔金在其总结报告引述了杭柯教授的客观评价:《建议案》明智地强调了民俗保护的积极方面,比如以适当的方法维护和传播民俗;同时避开了消极方面,如“知识产权”及其运用中的棘手问题。其结果是将民俗保护与知识产权问题加以分别对待的取向日益清晰起来,以期绕开长期的困扰和最后出现的僵局,在将来的行动计划中从方法上改善工作途径,在理论基石与预期的操作结果之间厘清观念上的认识,形成内在统一的解决方案。通过比较,我们会发现《示范条款》与《建议案》的发布时间相差7年,但在关键概念和措辞上基本保持一致:一则在条款或文件标题上都继续沿用了“folklore”这个至今也剪不断理还乱的术语;一则在正文的定义中都以“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或“表达形式”潜在地替代了争议不断的folklore,而有关该术语的阐释、辩论和抽绎正是后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来源的学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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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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