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作者:刘铁梁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从经济与文化协调发展的角度看,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实是发展变化中的文化,否则也就没有现实价值。
保护“文化遗产”的话语,当前主要由各级政府所引导和管理。一方面为了保持和强化民族国家的认同,另一方面为了在文化产业开发过程中享有某种原创的专利,各级行政机构建立了不同类别的文化遗产名录。事实上,在这一行动过程中,一定程度上争夺文化主权的动机远大于履行保护责任的意识。
将文化保护与对社会发展模式的探索结合起来
在国家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之后,本来是在各个地域和各个民族之间互相交流影响的民俗文化,已被区分为是由哪些人发明的文化,目的是争夺这些文化的发明权。在此情况下,保护文化遗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目的——通过保存这些重要的文化形态以加强各个文化之间相互交流与理解,就被扭曲了。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争夺,受到强劲的经济利益的驱使。大部分的文化遗产一旦被宣传就迅即成为商家的品牌,或者成为旅游等文化产业的商品。这暴露出文化已经过多地与金钱捆绑在一起,成为金钱的附庸,也暴露出在社会发展的规划上,经济发展的指标压制了文化发展的指标。因此,对于文化的保护,不能局限于文化本身,必须与对社会发展模式的探索结合起来。只有在正确选择了社会发展模式的前提下,才能脱离这种越是保护却越有可能是伤害的怪圈。
从经济与文化协调发展的角度看,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实是发展变化中的文化,否则也就没有现实价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和方式,可能与保护文物、遗址、古籍等文化遗产完全不同,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既不能被固定化,也不能被送进博物馆。对于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以保存其实物、资料和表演形式的方式来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让这种文化与人们的生活一道前进,与社会的发展一道发展。一些人为了克服文化危机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看到片面追求物质利益而缺失精神追求的现象,企图通过保护一些正在消失的文化来改变文化现状。但是,只管保护而不管发展,这种片面的做法不能实现这一初衷。
地方社会保护民俗文化就是在保护其共同的历史记忆
我们应该朝着经济、社会和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目标,推动区域社会中公共文化的建设,在这个目标下将具有区域社会认同意义的民俗文化加以合理保护。而实践只能由各个地方的民众来进行,因为,各地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发展的条件、目标和策略等都有很大的差别,民众对于民俗文化的取舍和改变也会有很大差别。外地人对于当地民俗文化的保护,一定要与当地民众协商,尊重他们的选择。既要普遍开展又要因地制宜地保护民俗文化,应该是今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向。
不能尊重当地民众发展愿望的文化保护政策,必然与当地民众自主的文化保护行动发生冲突。事实上,广大民众早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之前,就一直在发展家乡经济的过程中,尽力地保存、恢复和运用自己所熟悉的民俗文化,当然他们也在合理地改变这些民俗文化。这种情况完全超出了一些局外人的主观想象。
对于一个地方社会来说,保护民俗文化就是在保护一个地方社会共同的历史记忆,即一个集体对于共同经历的生活变化的记忆。既要求改变自己的生活,又要求记住自己的过去,这两方面的要求构成了当代人的文化心态。可是,一些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却缺乏这种完整的心态,只是片面地强调要进行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甚至是要求一些人最好不要改变原来的生活。
民众自创的文化遗产保护方式更具生命力
北京大兴区长子营镇沁水营村,位于北京南部平原区域。明朝初年,山西省沁水县迁徙来的移民在此建成村落,当时共有16个姓,18户人家,属凤河两岸“七十二连营”的一系列移民村之一。这一历史不仅成为村民的口碑,在《明太祖实录》等古代文献中也有所记载。关于从山西移民于此的传说,与华北地区普遍流传的“山西洪洞大槐树”的移民传说交织在一起,作为沁水营村最久远的集体记忆,两年前被书写和涂画在村委会旁文化大院的院墙上。另一个具有村落认同感的标志性民俗文化,是据说形成于明代、兴盛于清代的一种表演艺术(民间花会)——“叉会”。每年沁水营村的叉会在庙会上大显身手。村里在1951年曾经成立一个评剧团,参加剧团的村民有40多人,表演过《小女婿》、《刘巧儿》等。在农历三月三、六月六、八月十五、春节时,村里搭台唱戏,附近十里八村的村民都来观看。西大院有南北两个展厅,南展厅有“沁水营村大事记”展板,村里历年来获得的奖状、奖旗、奖杯等,清朝和民国时期买卖土地的契约,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结婚证,土改时的土地证,1960年代的粮票、布票、农业券、工业券、自行车执照等;还有当年村办工厂时织过的地毯及工具,不同年代学生们用的桌凳等。北展厅陈列有两部分民俗文物,一部分是在不同时期使用过的生活用品,煤油灯、玻璃罩灯、烧水用的铜窜子、旧电话机、第一代黑白电视机等;另一部分是农具,如木犁、耘锄,场院上的木叉等;大牲畜拉车用的各种器具和绳套等。
沁水营村的文化大院表明,村委会的负责人非常重视公共文化的建设,特别是将公共文化的发展和村落历史与民俗文化的记忆和保存看作是一件事情,使历史与现实相互映衬,让人们唤起更多有历史感的生活感受。沁水营村并不拥有被政府和专家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他们在社会发展中所采取的保护民俗文化的态度却值得称赞。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3-04-29
【本文责编:博史伊卓】
上一篇: [董杰 敖其]略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中的佐证材料
下一篇: [乌丙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由来和发展
标签: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